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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侵害房屋中介 法院判决赔偿中介佣金

【发布时间:2013/2/28 10:23:5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8日,经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简称中介方)居间介绍,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20万元购买张小姐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幸福海岸某房屋,同日双方向中介方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确认涉案房屋交易合同系通过中介方居间签订,买方应付佣金6.5万元,并承诺“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应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必要费用(佣金的20%),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介方履行了相关居间义务,并在买方已付卖方20万定金中预留5千元作为交房水电押金,但后来双方与中介方的联系日趋渐少,并最终失去联系,后经向产权交易中心了解得知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12月1日过户于案外人冯小姐乙名下,但因双方均系外地户籍,无法确认冯小姐甲与冯小姐乙的关系,遂委托本律师调查。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冯小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得知,冯小姐甲和冯小姐乙为亲生姐妹关系。获得派出所证明后,本律师向买卖双方发函要求支付违约金6.5万元,买卖双方仅愿支付1万元,双方调解未果,中介方遂于2011年1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连带支付中介方违约金6.5万元。

【法院判决】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介方)作为居间人,促成三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涉案房屋随后过户至冯小姐乙名下,而冯小姐甲与冯小姐乙系亲生姐妹关系,属于《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中“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的情形,三被告应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全部费用。三被告至今未交,应按照承诺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佣金损失)6.5万元。综上,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1年3月11日一审判决:
  买方冯小姐甲、李先生与卖方张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佣金损失6.5万元。
  受理费713元由三被告负担。
  【律师分析】
  1、跳单是交易双方漠视中介方劳动成果的恶意违约行为,中介方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理所当然,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佣金支付义务;
  2、业主实收条件下,佣金的支付义务在于买方,业主没有必要配合买方跳单,本案中正是因为业主配合买方跳单才导致法院判决其连带赔偿中介方佣金损失;
  3、本案提示中介方,遇到当事人跳单也要合法维权,以骚扰、谩骂甚至侮辱、殴打当事人的方式“解气”不但损了自己的名声而且很难追回佣金;
  4、在我们质疑中介诚信的同时,也应当检视一下我们自己,就深圳二手房律师团近年来所接案件看,绝大部分的被告都是见利忘义践踏契约的,中国的诚信体系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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