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不得不防的中介陷阱

【发布时间:2013/2/28 10:25:0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中介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客户资金近1.45亿元,涉及群众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浙江省公安机关侦办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共骗得房屋54套,价值4600余万元。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2004年上海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此方法连续作案十余起,非法占有应属于买方的银行贷款700余万元。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二)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公司以此方法骗取80余名购房者房款共600余万元。
  (三)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如2004年12月,浙江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虚构在边境建立商品批发市场的投资项目,骗取300余名投资者的投资款共计4000余万元。
  (四)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为名诈骗他人购房款200余万元。
  (五)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诈骗案中,嫌疑人连续作案30余次,骗取他人房屋租金共计150余万元。
  (六)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了多起以门面房转让为名进行诈骗的系列案件。

为避免上当受骗,群众在从事房屋租赁、销售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资质。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要因贪图便宜落入“真房假证”的诈骗陷阱。
  3、警惕以超高利润引诱人们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广告。面对各种媒体的此类广告宣传,要做到谨慎识别,理性判断。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4、谨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人们对中介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