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家住圆明园花园公寓的李女士拖欠近4年的物业费未交,结果被起诉索要物业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给付物业费,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问题,改判物业费应打八折。 从2003年到2007年6月以前,海淀区圆明园花园公寓一直由北京大华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邦公司)提供服务,后来该公司被新物业公司取代。大华邦公司称,在他们服务期间,李女士一直未交物业费和电费等杂费。他们起诉要求李女士交纳物业费1.7万余元和滞纳金6.8万余元及数百元的杂费。 李女士的代理人王云志律师告诉记者,大华邦公司在车位管理、房屋修缮、小区道路维护、消防和安保方面都服务不到位,此外,因该公司拒绝出具自采暖证明,李女士2006年的自采暖费3500元未能报销。 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所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判决其给付全额物业费,滞纳金2700元及其他杂费300余元。判决后,李女士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区业委会证明称,大华邦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监控系统全面瘫痪、消防设施设备严重缺失及损坏、草皮大面积枯死、安保存在严重漏洞等问题,而且该公司停止服务后,没有按规定移交配套设备,并且多次随意停水、断电。新任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也出具了类似内容的证言。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业主的反映材料等证据,可以确定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应对物业费予以适当减免以示惩戒。法院将具体减免比例酌情确定为20%。此外,因为大华邦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其无权要求李女士再交纳迟延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李女士只需支付1.4万余元物业费和数百元杂费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