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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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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2 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论是在法律依据、制度价值、责任确定的方式,还是在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关心的重点是对患者所受损失的“填平”,侵权人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出于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由此可见,同一个医疗事故中,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本文主要针对医疗过失情况下所引发的医疗事故,准确区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而实现不同法律法规界限分明、分工合作,共同实现医疗纠纷公正处理的目的。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说明,作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雇员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因此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医疗机构。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法官多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所以医疗上的过失,其实质就是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行为因不符合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因而被视为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违反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的后果。倘若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也就不存在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了。 因果关系 在医疗事故中探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考量两点:首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考察损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实际案例中要充分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和逻辑知识,准确加以认定。例如: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但不能明确认定是谁的过错时,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首先是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其次考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考察在所有的事实原因中,是否有与医务人员有法律联系的事实,医务人员的过失必须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定为医疗事故。对于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的患者,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然因素者,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有:行政责任以医疗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责任是违反医疗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疗行政责任的种类呈多样化。 具体到某个医疗事故中,首先要判断某项医疗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其判断标准是:医疗主体是否适格,医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只要是医疗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或内容欠妥,或有超越、滥用职权等一项发生,该具体医疗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故该医疗行政行为可依法被撤销、变更或被宣布无效,而相关行为人或机关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过错认定上均较行政责任广泛,而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强调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事侵权中,行为的违法性蕴含在行为人的过错要件中,首先表现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则当然推定为具有过错,其次是行为人虽然没有违法性,但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该行为的实施是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引发。由此可见,医疗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过失的认定上即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对过失的认定范围明显大于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因此,当存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划分责任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分清楚医方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鉴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大小的判断依据,从而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问题。 医疗事故主要涉及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本质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不能完全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纠正医疗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法院判决的,应当由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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