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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验”出三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3/2/28 11:06:3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讨论。从劳动法的角度,笔者以为此案折射出我国劳动法治的三大误区:
  一、“特事特办”与“常事常办”
  首先,张海超一开始是按照我国既有的职业病程序来维权的,即“常事常办”,但是,最终这条路张海超没有走通。事件调查发现,有关企业和个人都没严格执行职业病的有关法规,而事后国家的劳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部门并没有给张海超指明一条坦途,最后逼迫张海超“壮士断腕”式的“开胸验肺”。
  其次,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为掩人耳目,对涉案企业进行了重罚。但是,这种处罚是牵强的。
  再次,张海超案还牵连到职业病防治所,其被处罚依据是什么呢?至少从证据上看,只能说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出现了误诊。“误诊”如果有可罚性的话,几乎所有的医生都要不停的被处罚。
  二、“权力泛滥”与“权力制约”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张海超案折射出这样一个道理,目前的“常事常办”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张海超们的权利保护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制度出现了问题。
  仔细研究我国职业病法律法规,目前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三个问题:其一,自证其责,看职业病为何必须由工作单位提供资料不可?哪个单位愿意自证有责呢?其二,垄断机构,看职业病为何必须交给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其三,体内循环,职业病诊疗机构的错误结论,惟有通过鉴定的方式才能推翻,而为什么鉴定机构又偏偏和诊疗机构“同利益共政绩”?

  三、“迟到的正义”与“及时的正义”
  笔者以为,目前职业病制度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即权利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法谚云“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张海超在维权过程中也并不是第一步就想“开胸验肺”的,“开胸验肺”只是在于自己维权屡受挫折后才采取的无奈之举。面对如此复杂的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耗时费力的程序,劳动者的精力往往被耗费殆尽,以至于很多劳动者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委曲求全与单位私了,而向张海超那样勇敢的面对当前体制的人实在是凤毛麟角。深受职业病之苦的劳动者基本上都属于弱者,而弱者往往最需要及时的权利救济,而我们的制度却刻板地坚持所谓的“程序正义”,并设置就专业人士都很难弄清楚的复杂程序,这显得多么的不合时宜。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正在抓紧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做了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但愿有关部门能够将“及时的正义”洒向所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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