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明知房屋是违章建筑仍进行买卖
所签合同无效
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邻居,2009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将面积为24余平方米的两间违章建筑搭建简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四,李四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迁入该简房内居住。同年该简屋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有关部门对动迁居民作了安置。由于李四居住的是两件违章建筑,根据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规定,该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后,不得实行产权或支付作价款的补偿办法。因此李四不仅未能分得新房,反而连10万元购房款都无法得到补偿,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一万元。李四遂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三返还购房款10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 双方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 张三返还李四人民币10万元;
三、 案件受理费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案情分析:
张三明知出卖的两间简易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继而将违章建筑卖给李四,从而使李四遭受较大损失。尽管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李四要求张三返还购房款,应予准许。而李四在购买房屋时,不查清房屋性质、产权情况,草率与张三签订合同,取得并使用了违章建筑,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违章建筑的买卖,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而且涉及拆迁也得不到补偿款。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