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加祥某机械公司丁方和公司经理王伟、公司员工李会开车从山东省加祥县将几台制钉机运输到江苏省丰县,卖给当地制订户。由于当地也有制造制钉机的厂家,该地一制订厂厂长于东得知王伟一行到本地来销售制订机,而且价格比自己卖的更便宜,感觉抢了自己地盘上的生意。于是于东率人与王伟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各不相让动起手来,双方各拿数张铁锨将对方打伤。王伟一方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轻伤和二人轻微伤;于东一方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其中王伟轻微伤。后被人报警及经网上通缉后将双方参与打斗者全部抓获。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伟家属的委托,鲁绪昌律师作为被告人王伟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王伟虽然参加打架,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王伟虽然参加打架,但并未对对方重伤者实施暴力,造成对方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非被告人王伟所为;
3、 被告人王伟自己也受轻微伤害,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
4、 本案事前没有通谋,属于临时受到挑衅起意;
5、 被告人王伟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交待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对被告人王伟予以从轻判决,判决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王伟没有上诉且被立即释放,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