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认为,医院未经其许可即进行手术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在交涉过程中,医院将收取的手术费退还潘某。出院结算时,医院将收取的医疗费亦予以退还。但此后,潘某还是起诉了医院,要求医院赔偿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共计37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院方提出,对潘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学诊疗操作规范,没有违规行为。术前虽未与潘某签署手术同意书,但此只属于工作失误,并非对潘某故意隐瞒,且亦未产生不利后果。在交涉过程中,院方退还了收取的手术费,在潘某出院结算时,医院还退还了收取的医疗费。据此,医院不同意潘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院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对潘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操作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术后血尿是肾穿刺后的常见并发症,医院无医疗过错;医院存在不足之处是在术前未与潘某签订知情同意书,但此与本案结果无关,本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赵世浩法官: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显示,医院对潘某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虽然在手术前并未让潘某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此并未对潘某造成损害后果。
据此,法院未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