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刑法没有轮奸罪这一罪名。轮奸只是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犯罪作为共同犯罪,有可能存在主,从犯的分别。如犯意的提出,第一个实施强奸行为等都可能成主,从犯的区别。 李天一虽然涉嫌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李天一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李天一曾经被劳教,但劳教不是刑事处罚,故不能算是累犯。至于斑斑劣迹的劳教前科是否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的量刑。
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以及炒作对于星二代李冠丰的量刑是否会有影响? 这是肯定的。当今社会仇富仇官心理严重,媒体也多喜欢炒作这些事件。但无论是星二代还是富二代,官二代,他们都同样拥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也同样依法享有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保障。
酒店如果存在没有制止犯罪,及时报警,违反公安部关于酒店住宿登记等行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
新刑诉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李天一现在还不满十七周岁, 未成年人的对其同样适用。这无论他是不是官二代还是星二代。也希望有点媒体不要一味的炒着,不断的所谓揭底,应当尊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李天一当年被刑拘之时,我就曾经撰文《李双江之子李天一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立即释放 》,后李天一终被劳教一年。但现在看来劳教这个怪胎并没有起到感化,帮教的作用,反而助长其恶。今日,我们法律人只希望李天一给受到公正的审判。李天一虽是李双江少将之子,既是“官二代”,又是“富二代”,“星二代”,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富人与穷人同样的平等。我们不能因为他家庭背景的特殊性,一昧迎合民众“仇富”、“仇官”的心理而对其进行违法的处,更不能漠视他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希望高晓松醉驾顶格处罚的事件不会再重演。
我不是为李天一,李双江说话,只是想告诉大家,如果不依法治国,不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人权观念,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当我们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时,我们任何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贱踏,这无关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关你是官员还是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