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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切患者肝总管致伤残法院判赔1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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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胆囊结石,患者到万州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结果被医院手术误切肝总管,导致病情更加严重,给患者造成八级伤残。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负90%的责任、赔偿患者19万余元。 医院误切患者肝总管 2010年5月10日,时年61岁的史女士因患胆囊结石,到万州区某医院就诊住院,预付医疗费7000元。经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胆囊结石伴炎症"。 两天后,某医院对史女士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误将史女士肝总管切除。 5月19日,某医院将史女士送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胆囊切除术后肝总管缺失"。5月27日,西南医院对史女士在全麻下行"高位胆管端端吻合手术"、"T形管引流术"。 史女士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4天后,于去年6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近期低脂饮食;带T管出院,保护好T管,出院后8周回西南医院复查;口服抗生素及激素类,逐渐减少激素量,如有不适,门诊随访。 史女士在术后6个月左右,重返西南医院顺利拔出T形管。 随后,史女士、某医院共同委托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对史女士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去年12月24日,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史女士因肝总管缺损至消化不良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需6000元。 史女士委托渝万司法鉴定所对自己营养费用、护理依赖进行鉴定。今年4月7日,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史女士需加强营养辅助治疗的时间大约需要90天左右;史女士属于三级护理依赖,护理时间大约需要2个月。 患者向医院索赔19万余元 因人身损害赔偿史女士无法与某医院达成协议,便将某医院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某医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某医院对史女士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出现的不良后果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史女士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提出了质疑,"史女士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她是城镇居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相关赔偿;史女士已经满6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今年4月18日,史女士、某医院共同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某医院医疗行为与史女士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史女士的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并共同选择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 5月24日,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史女士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行腹腔镜胆囊切除后,出现梗阻性黄疸,从而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诊断胆囊切除术后肝总管缺损,并施行高位胆管端端吻合手术、"T"形管引流术的不良后果,与某医院在行腹腔镜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医疗过失考虑为主要因素,其自身原发性疾病考虑为辅助因素;被鉴定人史女士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在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和因胆囊切除术后肝总管缺损并施行高位胆管端端吻合手术后,目前一般情况尚可,其进食、行走、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始末等日常生活尚能自理,无须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医院负90%责任 本案有两大争论焦点。首先,史女士主张的相关损失是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次,史女士与某医院的责任份额如何划分? 经区法院查明,史女士在某医院治疗时,预付医疗费7000元,治疗原发性疾病双方认可医药费为4500元,还剩余2500元,某医院因手术失败愿意退还史女士。另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花费鉴定费1000元。某医院已经为史女士支付相关费用共计近6.76万元,史女士愿意退还某医院。某医院自愿承担并支付了法院委托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共计5700元。 另查明,史女士丈夫已满62周岁,3个子女都已经成年。"史女士的丈夫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史女士应尽对丈夫的扶养义务,而某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导致本次医疗损害,致史女士八级伤残,某医院应该赔偿史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于史女士丈夫还有3个成年子女对其尽扶养义务,某医院只赔偿史女士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区法院认为,史女士于2007年迁入其子所购买的新田镇房屋随子共同生活,并于每年持续约8到9个月的时间,在他人经营的餐厅帮工,每月工资800元,至2010年5月12日医疗损害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五年以上,且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在提起诉讼时,史女士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地均早已为城镇,且现在已经具有城镇户口,将来的居住地和生活消费支出地均为城镇。因而,史女士相关赔偿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区法院认为,史女士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行腹腔镜胆囊切除后,出现梗阻性黄疸,从而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诊断胆囊切除术后肝总管缺损,并施行高位胆管端端吻合手术、"T"形管引流术的不良后果,与某医院在行腹腔镜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失考虑为主要因素,史女士自身原发性疾病考虑为辅助因素。据此,区法院依法认定某医院应承担本次医疗损害赔偿的90%的责任,史女士承担本次医疗损害赔偿10%的责任。 根据区法院审理查明及综合认定的事实,某医院在本次医疗损害事故中,应该共计支付史女士医疗损害赔偿款19万余元,扣除某医院已经支付史女士的款项后,某医院尚应支付史女士医疗损害赔偿款12.73万余元。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万州区某医院赔偿史女士因医疗损害至残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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