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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容教养制度急需与世界接轨

【发布时间:2013/2/28 13:53:55】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22日警方证实,李双江17岁儿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因涉嫌轮奸已被刑拘,距其被收容教养释放时间尚不到半年,并且同伙曾是李天一“狱友”。为何一年的收容教养并没有起到作用,反而越教养越没有教养?中国问题少年的收容教养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国外有哪些矫正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收容教养制度实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混押,易产生“犯罪污染”。据统计,少年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于成年犯,一些个别省市的甚至高达50%一60%。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对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认识不清。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198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少年收容教养由少年犯管教所统一执行。鉴于少年管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与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迥然不同,司法部又发出了《司法部关于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的通知》,据此,劳动教养场所也是收容教养场所,但劳动教养场所人员中有少年也有成年人,这就形成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混押的情况,极易引起“犯罪污染”。

  中国收容教养制度单的纯剥夺人身自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对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处置措施,除了严加管教和工读教育以外,其他处置措施都不是为专有严重不良行为少年设计的,而是把适用于违法成年人的处置措施基本未加改造的适用于少年。一般都具有很强的处罚性质,基本上都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或行政触法措施,且多涉及少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剥夺或限制少年人身自由的时间都较长,大部分都是在封闭性或半封闭性的机构中执行。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不从家庭、社会等方面入手解决问题,一味剥夺问题少年的人身自由,只会增加重新犯罪几率。

  就此而言,国外一些青少年犯罪矫正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是日本的“个别处遇计划”。日本对收容少年进行具体处遇时,都要制定“个别处遇计划”——根据家庭法院移送的少年院决定书、少年调查记录、鉴别所的处遇方针等资料,明确指出少年的非行原因所在和少年的长处所在,同时应当确定教育目标、各个阶段应当确定教育目标、各个阶段应当达到的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二是美国的青少年犯刑罚替代措施。制定和执行多种形式的刑罚替代措施来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美国少年司法系统的最大特色,如观察保护、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社区矫正、教养学校等。这些刑罚替代措施都是以非监禁刑为核心的处置措施,既使罪错少年受到一定惩罚,让孩子们认识到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从而产生悔意和威慑力,又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罪错少年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社会的认可,还能防止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三是英国少年犯管教对家庭关系的重视。根据罪行,英国将对青少年犯的处理分为短期离家移居和长期离家移居两种方式。英国认为,有许多未成年人缓刑如果留在原来的环境中,对他们是有害的,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为此必须使这些犯罪未成年人短期内或较长时间内离开家庭。

  “个别处遇计划”、刑罚替代措施和重视家庭关系,这些国外青少年犯罪矫治措施无一不说明,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上,中国收容教养制度一定要注重矫治主体的特殊性,注重观察保护和个体化对待策略——既要注重问题分析时的特殊性,又注重刑罚执行上的特殊性。此外还需强调的是,刑罚不是目的,执行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家庭等积极因素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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