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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几点质疑

【发布时间:2013/2/28 15:34:49】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核心提示: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近期在各种媒体上被炒的沸沸扬扬,针砭不一的说法和各种谣传充斥着网络。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几处细节问题不得不引起律师的质疑。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被热炒。从一些新闻报道和网友评论中我感到忧虑。

   一、李天一真的是劳教释放人员吗?

   不少媒体报道李天一2011年曾被劳动教养一年,这不是事实。

   劳动教养是解放初期从苏联引进的一项不经法律审判由政府决定对公民进行不定期关押并强制他们劳动的制度,劳动教养对象是一些有领导能力而无正当职业的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的是1957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不同时期关押的对象不同,上个世纪5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从事色情业、迷信业和流浪乞讨人员和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杀、被关、被管、被斗人员的家属。60年代、7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被单位开除的右派分子,80年代、9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不构成犯罪的流氓、小偷,新世纪后劳教对象主要是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屡教不改的卖淫嫖娼人员,有违法言论或者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教养制度现在只存在于朝鲜和中国大陆。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宪法以来,各界对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2012年12月8日发表广东宣言——《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强烈呼吁》。2011年李天一不到16周岁,中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政府不可能强制用强制手段让李天一做童工。

   除了劳动教养之外,中国还有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带有处罚性质。其中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权力容易被政府滥用,已于1997年和2003年先后废止,其他强制措施至今保存。

   2011年李天一曾被收容教养一年,收容教养不是处罚,与劳动教养性质完全不同。

   收容教养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救济理念。就像政府有义务收留孤儿、收留没有子女老年人、救济失业人员、救济残疾人一样,政府也有义务收留受家长虐待和家长管不了的孩子。

   根据国际公认的刑法理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3.根据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李天一无证驾车和打架斗殴时不到16岁,根据我国刑法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4岁的孩子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你认为是违章吗?5岁的孩子玩火把房子烧毁了,能认为是犯罪吗?6岁的孩子把幼儿园的小朋友眼睛抓瞎了,能认为是犯罪吗?只能认为孩子不懂事。同样,李天一15岁犯的错误也只能认定为不懂事,而不能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

   既然收容教养不是处罚,就不存在什么“狱友”和“释放”问题。就像不能称小学同学为“狱友”,不能称初中毕业为“释放”一样。

   二、李天一真的曾轮奸新航道英语的女教师李景华吗?

   李景华是李天一的家庭教师这一点我没有疑问。强奸属于重罪,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岁的人强奸妇女即构成犯罪。2011年李天一已满15岁,不要说“率众轮奸”,就是单独强奸也构成犯罪,当时就会被逮捕判刑。如果李天一真的率众轮奸过李景华,那么李天一现在应该在监狱服刑,就不会有今天的轮奸新闻了。

   轮奸不是一个罪名,是强奸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不是几个男人同时和一个女人发生性交就叫轮奸,而是必须使用了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李景华没有报案,没有说过李天一对他实施过暴力,别人凭什么说李天一曾对李景华实施过轮奸呢?

   退一步说,即使李天一强奸李景华确有其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和新闻媒体对强奸罪的被害人姓名也有保密义务。

   媒体这种说法不仅对李天一不服责任,对李景华也的不负责任的。

   三、近日热炒的李天一犯轮奸罪是真的吗?

   现代法学的鼻祖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为是有罪的人。

   孟德斯鸠这句话1889年被写入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被写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孟德斯鸠的话,是五十亿地球人公认的最高司法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警方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侦破,为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串供可以先行拘留,然后报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逮捕后,警方有两个月的时间收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起诉,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凿充分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核实证据,听取控辩双方辩论后,才能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如何处罚。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前,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

   2月22日传出李天一涉嫌轮奸罪被拘留的消息,迅速在网上发酵,“涉嫌”两个字被人们淡漠了,媒体和网民们在检察院未起诉,法院未审判前先给李天一定了罪。现在人人认为李天一已经构成轮奸罪。这种做法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

   警方侦查阶段,一切都是不确定的,警方不可能向外界泄露案情。但媒体只公布李天一一个人的名字,误导舆论认为李天一是轮奸罪的主犯。给以后的法院审判造成了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行政长官不得干预法院的审判,舆论也不得干扰法院的审判。

   四、提供轮奸场所的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消息被媒体曝光后,提供犯罪场所的酒店也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现在能查到的资料,没有证据证明酒店明知李天一要在这里犯罪而为他提供犯罪场所。

   李天一等六人出示了身份证才开的房间。

   开房的女子确实喝醉了,五男子称护送喝醉了的人进入房间。

   没有人听到该女子呼救。

   五个男子一个小时后离开房间。

   根据以上事实,我看不出酒店经营者有什么过错,更看不出酒店有什么责任。

  五、李天一属于特殊人群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层意思。一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不允许对任何人有歧视性待遇。

   每天都有刑事案件发生,唯独李天一轮奸案备受关注。此案涉及五名嫌疑人,唯独李天一一人被特别关注。不是李天一有什么特殊,而是因为李天一的爸爸是李双江是一个知名演员。

   知名演员也是公民,他们的子女更是普通公民。不能因为李天一是李双江的儿子而给予特殊的优待和歧视。法院认定李天一是否构成犯罪不会考虑李双江的因素,媒体报道李天一涉嫌的案件也不应该把李天一和李双江联系起来。除非证明李天一犯罪是受李双江指示或者李双江有伪证等行为。

   对李天一案件的过热报道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李双江和李天一都是普通人,法律对他们没有特殊要求,他们应当享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

   法律有时对特殊人群有特别要求。比如克林顿搞婚外恋遭到传讯,一般美国公民搞婚外恋则不会受到传讯。对政府高官要求公布财产状况,对普通公民则不能要求他们公布财产状况。共产党干部包二奶会受到处罚,私企老板包二奶则不会受到处罚。对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必须有明文规定。

   李天一也属于特殊人群,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特殊人群。请求媒体在报道李天一相关消息是注意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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