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权利证书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
|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颁发的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证明。许可证和执照的适用范围很广,如营业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驾驶执照等等。资质证书一般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证明,主要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实行,如建筑业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要求,具备哪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能建什么样楼都有具体要求。资格证书一般是公民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也是其能够从事某项工作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对一些职业的要求,如从事律师职业要有律师资格;当医生要有医师资格;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许可证、执照与资质证。资格证在性质上有一定区别,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是行政认可行为或证明行为,是公民、法人具备某种条件或者能力的证明,在有些情况下,它是取得许可证或执照的前提条件。但是,不管是许可证、执照,还是资质证、资格证,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所必需的,法律对取得这些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是相同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变更、中止、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或资格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