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组织规程

【发布时间:2013/2/28 16:06:29】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劳工组织及劳工辅导教育事项。

  二、第二科:劳工条件、劳工安全卫生、劳工检查、劳资关系及劳资争议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劳工福利、劳工保险、就业服务、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外劳管理、就业歧视及身心障碍事项。

  四、第四科:综合规划、事务、出纳、文书及档案管理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秘书、技正、视察、专员、股长、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下设劳工检查所、训练就业中心、博爱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劳工育乐中心;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9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派员代理之。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其它经局长邀请或指定之列席或参加人员。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