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娜婚前买了一套房子,交了60万元首付,房产证上写了黄丽娜一人的名字。不久后,经朋友介绍认识,黄丽娜结婚了,婚后仍须还60万元贷款。黄丽娜的丈夫提出,房子应该有他一份。因为黄丽娜还60万元的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即使黄丽娜都是用自己的工资去还,但养家的钱主要就是丈夫出了,所以丈夫对于还房贷也是有贡献的。
律师法律分析:
房屋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实践中,一方在婚前拥有房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较为普遍。从本案来说,该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房产证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最有力的权利证明。即使黄丽娜的丈夫在婚后参与了清偿贷款,也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离婚,黄丽娜的丈夫只能就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取获得补偿。
那如果离婚的时候房子升值了,这个补偿款该怎么算呢?法律分析:是以房屋现价值而不是以购房时的价值分割财产。如果购房时房屋价值是120万元,分割时房屋价值是188万元,就以188万元而不是120万元进行分割。房屋的市值一般由双方自己估价达成一致的意见就行。如果双方分歧太大就要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价值以该评估报告为准。报告的有效期一般在3-6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竞价、作价、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本案中,黄丽娜的房子购买价是120万元,首付是60万元,贷款是60万元,现值是188万元。假设黄丽娜离婚了,离婚时已还贷款是30万元,未还贷款是30万元。那么已还贷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不过,如果一方有证据证实,房款还贷资金确实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就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由于房子的市值增加,房贷30万元现在实际上是已经变为49万余元。计算公式是:188÷120×30=49万元,那么黄丽娜就要支付49万元的一半即24.5万元给丈夫。贷款余额由黄丽娜继续承担。需要说明的是,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终结进行析产时,若无其他约定,一般会按照等份原则来处理,但兼顾财产来源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律师提醒
保存好婚前购房有效证据
为避免婚后纷争,律师提醒结婚前买房的一方最好做到:一、妥善保存好婚前购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是证明房产归己所有的有效证据,必须慎重保存。二、购买房屋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要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因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资金来源以及汇款人、收款人的信息都可以从银行查到,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但若是现金交易,无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往往很难说清楚,容易产生争议。三、若能在婚前和婚后以书面形式明示房屋等大宗财产的归属最佳。但碍于传统观点以及情感因素,很少有夫妻能有勇气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