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3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张子建驾驶谢强所有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途径某国道时,违章停靠在路边。匡恒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尹志平、郑中、罗兰途径该处时,追尾撞上了由张子建驾驶的停放在国道边的车车尾,尹志平、匡恒当场死亡,郑中和罗兰受伤住院,二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匡恒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子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尹志平、郑中和罗兰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后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肇事车司机张子建与车主谢强,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
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虽然匡恒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相对张子建而言,同样是受害人。受害人在近期内联系不上张子建及车主谢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熊云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