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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9/2 7:57:3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案情介绍:20133月,在潍坊经商的王某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轿车,使用了几年后,王某想将车卖掉。20136月,王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本田轿车卖给何某,价格7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其他费用由何某负责。合同签订后,何某于同月13日将7万元人民币汇进王某的银行帐户,王某也于同月18日将车以及行驶证交付给何某。201383日,何某开车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刘某被何某所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经交通警察部门勘验,何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经治疗出院后,要求何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声称肇事车已经卖给何某,何某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何某称,肇事车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王某,王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刘某将王某、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6000多元。

衡明律师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认为本案涉及到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主体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如何承担责任,要分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 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 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及《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精神都对此作了规定。

本案中,王某与何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何某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王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何某承担,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熊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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