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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明律师谈购房后暂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3/9/2 9:28:42】发布人: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女士咨询

您好,我是东北人,今年27岁。我老公是寿光人,今年40岁。他是个二婚有个儿子,我们在2006年打的结婚证,在2010年的前后我怀孕了。他因为经济条件的问题决定打掉孩子。这次在2013年我再次怀孕他依然不想要这个孩子,导致了我对他和生活死心了,我现在决定离婚,可是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欠了我表哥五万块钱,我们在2012年买了一套房子首付12万,户主的名字是我,现在还没有房产证,他欠了别人七万块钱,现在他却说他有十八万块钱的帐,请问这套房子应该怎样分配呢?

衡明律师分析:

因为这个房子是你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法院一般采取平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你可以先行协商处理房产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先处理离婚事宜,待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于金勇

                                                   联系电话:1396470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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