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离婚后窃用前妻的房产证做抵押向他人骗取借款,以为可以用前妻房产抵押还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哪知抵押无效,最终独尝恶果。8月9日,昌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潘民偿还原告王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符秀莲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潘民以办货运急需资金为由,经朋友谢小亮的介绍,于2011年10月8日向原告王娟借款10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上面载明:“今借到王娟现金人民壹拾万元,此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期:壹拾贰个月,利息壹月壹结。按月利率壹分计算,每月利息壹仟元。当场用符秀莲(借款人妻子)房产证做抵押。借款人潘民,2011年10月8日”。原告因被告所持房产证及所写欠条信息,信以为真,借现金10万元给被告潘民。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7月7日的借款利息,被告潘民已付清。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符秀莲聘请了衡明律师为其代理此纠纷一案。
衡明律师经分析二被告并非夫妻,二人已于2006年2月27日办理离婚,被告潘民所借欠款系个人债务;被告潘民窃取本人房产证,擅自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抵押未经本人的同意且未进行抵押登记,故本人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潘民以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为由,经他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潘民在还款期届满之日未及时还款,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潘民以被告符秀莲所有的房产为其债务作抵押,未经被告符秀莲的同意,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无效;且被告潘民与被告符秀莲已于2006年2月27日登记离婚,故被告符秀莲以该债务为被告潘民的个人债务及抵押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符秀莲承担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于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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