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浩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韩浩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韩浩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证据目录中证据,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韩浩,对起诉书进行了仔细的研读,通过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故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韩浩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二被告人韩浩系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韩浩,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开始时韩浩无互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1.根据胡可与高德的笔录可以看出,韩浩在斗殴之前与主犯没有犯意的联络,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在胡可殴打高德时,韩浩上前去抱住胡可,并没有打斗,在胡可纠集的人员用钢管打他,起先用手挡,后出于本能才抄起木棍自卫。
三、韩浩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韩浩在平时表现良好。卷宗第42页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查询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该情节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韩浩的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有悔罪表现
韩浩一直对案件调查予以积极配合,派出所电话通知去派出所做笔录,随传随到。被告人韩浩虽然不是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但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是显而易见的。询问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体现在卷宗第75页。在与其谈话做笔录过程中,辩护人业已感受到他的悔罪表现,并且今天庭审中其仍有悔罪表现。
五、韩浩主观恶性小,所造成人身损害较小,且已被取保候审
韩浩被打后出于本能反应才对打,其主观恶意小没有预谋。在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其随传随到。能被取保候审这足已说明被告人韩浩的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情节在量刑上,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六、考虑何某的家庭情况,建议适用缓刑
其上有七十多岁父母,下有两嗷嗷待哺的幼儿,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理,适用缓刑,让韩浩养家糊口,为社会做份贡献。
综上,被告人韩浩存在诸多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从宽处理。
辩护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春恒 张万万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