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拘禁罪案例
承办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杨春恒 王景新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1日,河南籍民工刘某为了讨薪伙同他人将老板王某之父带到河南老家,对被害人王某限制人身自由两天之后将其送回家。后,刘某及其同伙被潍坊市公安局抓获,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刘某等移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我所律师接到该案之后,便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犯罪过程进行了深入了解,从而深刻的认识到该案并不是普通的非法拘禁,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涉及到民工讨薪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诚然,刘某触犯法律是迫不得已而为之,这对其在法庭上得到法官谅解非常重要,也是对其进行了从轻判处的关键。
经过两次同刘某的会见,再加上对公安笔录的阅读,律师对案件从细节上进行了分析:刘某与老板王某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直接被害人为王某的父亲,刘某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时候,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其他伤害,反而是对其照顾有加,这些细节对刘某都是有利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此案件就是根据该法条进行定罪处罚的。但是,在《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争取对刘某的从轻处罚是有可能的,也是该案件我所律师努力的方向。
在宏观上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刑事辩护阶段和民事调解阶段。我所律师结合自身多年辩护经验,认为民事调解阶段的顺利进行将会为刘某在法院审判中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打下良好的基础。此案本质上的矛盾在于刘某与老板王某的经济纠纷,所以民事调解的关键是化解该主要矛盾。经过同被害人及老板王某的协商协调,双方在开庭之前就所欠的工钱和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也出具了谅解书,这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时,刘某的羁押期限已达7个月,刘某从看守所中被释放出来。刘某及家属对我所律师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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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恒 王景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