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能否要回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返还彩礼的范围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如果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可以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能要回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