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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危局大股东撤资,小股东有样学样

【发布时间:2013/9/5 16:05:21】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李先生和张先生是大学室友,也是过命的铁哥们。毕业后,两人一致决定创业,并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一家经营轮胎汽配的有限责任公司。刚开始的几年,凭借着精准的眼光,他们的公司成长迅速。可在经历了08年的金融风暴后,业绩开始直线下滑。

  面对这一切,两个年轻人几乎愁白了头发。他们多方求教,并最终决定通过融资一途,挽救公司堪危的命运。可这样一家资历不深,又危机重重的公司能得到什么投资?到最后,除了吸收一些散碎的小股东,一个可以扭转乾坤的投资都没有。

  这时候,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张先生挺不住了。他的女儿刚刚出生,庞大的后续费用,让他再也顾不上兄弟义气。他看准了风头正键的娱乐市场,想在当地开设一家夜总会。但这时,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他几次增资,全部家当基本上都投了进去,哪去找那么多的启动资金呢。思考再三后,他决定从原公司退出,撤回自己先前投入的资金。

  朋友的行为,让李先生觉得很难过,但公司的现实境遇在这,他又怎能要求好友和自己一起赔上全部家当。无奈之下,他默许了对方的行为。但他提出,为了不造成股东间的恐慌,张先生撤资一事,必须悄悄进行。

  然而,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事情很快就传开了。这些小股东知情后找到李先生,希望他能加以阻止。谁知李先生不但没阻止,反而口出恶言,怒斥这些人多管闲事。他指着其中最激奋的股东,骂道:“你们喊什么啊,你们所有人加起来,不过占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十五。我这个占了百分之四十的都不说话,你们又做什么狗拿耗子。”

  听到这里,原本叽叽喳喳的一群人安静了下来,他们你瞅瞅我,我瞅瞅你,悻悻然的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可事情却没有就此结束,虽然他们也觉得公司是李先生的。但并不代表着,他们会坐视张先生撤资,而默认了自己钱打水漂的事实。他们想,既然管不了你,我还不能走吗?于是他们三三两两聚到一起,向李先生提出撤资的要求,并接二连三辞去公司的职务。

  面对半个月之间空了一大半的办公室,李先生傻眼了。而更致命的打击接踵而至,看到股东们撤资,员工也陷入恐慌之中,纷纷跳槽。这让本就危机重重的公司陷入无法运营的局面。

  这样的僵局让李先生感到无力极了,他要怎么做才能挽回劣势呢?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李先生私自同意张先生抽调资金的行为无效。张先生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给他人或者其他股东,并需通过股东大会半数股东同意。李先生虽然是董事长,但是他无权私自撤销张先生的股份,需经过所有股东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次,公司小股东是无权要求撤回出资额的,只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额,李先生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要求股东大会表决决定,需经半数以上的人同意才可。如果公司实在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经讨论决定,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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