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实施,新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而言,用工难度将会增强,用工成本也会增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以新法为武器向企业发起挑战。像广东省这样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地区,更是影响深重。根据广东省仲裁办的数据统计:2008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六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
东莞的一家五金制品厂的老板程先生就遇到了类似难题。程先生是香港人,早年曾到日本留学,学成后,程先生带着一身学识和业余打工积攒下的本钱,回到香港创办公司。经过十几年的打拼,他的公司已经发展为注册资本上亿,客户遍及海内外的大型公司。九十年代初期,受广东省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也出于对故土的眷恋,程先生回到其原籍东莞办了一家五金制品厂,工厂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其产品远销海内外。
程先生参考国外的公司管理经验后,针对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工厂实行香港和香港地区流行的包薪制(即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综合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对食宿条件作明确约定,综合工资包含加班费,工厂视情况要求员工加班,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员工也表示认可和接受),公司管理一直都比较规范,没有出现过任何劳动人事纠纷。
自2008年下半年来,国外订货方对产品质量控制更加严格,相应地对工厂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随之提升。工厂对此也采取应对性措施,制定了很多详细的质量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生产车间的组长张某是一个有12年工龄的老员工,虽然有一手好手艺,却缺乏学习适应能力,不能及时跟上新形势的变化,2008年12月份以来,他管理的车间生产的产品屡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多次投诉,工厂为此支付了不少赔偿费用。虽然程先生多次提醒张某加强监管,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但张某仍然无法适应。今年3月份,张某的一次严重失误,不但使工厂付出一笔巨额赔偿,还严重影响了公司产品的信誉。程先生一怒之下将其降为普通员工。张某接到决定后非常生气,一连几天都不来上班。三天后,火气未消的程先生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劳动纪律“矿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将张某的离职事件写成公告贴在厂门口,并要求张某在3天内办理离职手续。正在家中生闷气的张某听说后,立刻赶到工厂,不但当众辱骂程先生,还撕毁了公告。几天后,在朋友的劝说下,张某回到工厂办理离职手续,然后立刻找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声称自己被工厂无故开除。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张某提出要程先生按照他的工龄支付其12个月月收入作为补偿。程先生很委屈,认为自己虽然将其降职,但并没有解雇他,张某属于自动离职,说什么也不肯支付补偿金。双方调解不成,张某将此事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受到律师指点的张某突然改变自己的要求,以工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程先生支付2倍的经济赔偿,还以工厂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程先生一并支付最近三年的加班费。对于张某的狮子大开口,程先生实在无法接受,他决定不再容忍张某的得寸进尺,堂堂正正地在仲裁庭对决,让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
第二天就是出庭日,深夜,程先生独自坐在书房整理思路,时间的仓促让他来不及搜集足够的证据,而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又让他无所适从。直到凌晨1点,程先生还在苦苦思索,准备出庭要提交的答辩状。千头万绪涌上心头,程先生不禁感到心烦意乱,不知该如何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