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了一笔款,在一段时间之后原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股东)退出了公司,于是公司便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对原法定代表人从银行贷的这笔款项的归还问题产生了疑问,不知道这笔贷款是由该公司承担还是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或者是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无法知悉具体的责任人是谁了。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这笔贷款是以谁的名义的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如果该笔款项是以公司名义贷款,那么应当由公司来作为债务人偿还这笔款项,而与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无关,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对外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原则上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只要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都由公司来承担。相反,如果这该笔款项没有用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是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用在了其个人事务上去,比如购置房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花费了,那么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因为其侵犯了公司的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外,仍然是由公司承担贷款的清偿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