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福建省平潭县一位无辜的青年念斌,因为邻居家的孩子中毒死亡遭受无妄之灾,被福建的法院三次判处死刑。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转给福州中院再审。2011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未增加新证据,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下面这个辩护意见书,就是念斌的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在这个阶段发表的。念斌案详情请看“关注案件”专栏《对福建方面制造“念斌投毒”冤假错案的举报信》一文。
念斌案,死刑复核后第一审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过三级法院的七次审理,历时五年,念斌三获死刑。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过反复多次的审理和调查、补充侦查,大量的事实、证据仍然证明本案是一个假案,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念斌是无辜的。请法院对念斌无罪释放。
一、指控念斌向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放剧毒鼠药完全是错误的
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多,口供与证据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人与口供之间、证人与物证之间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数十个。对这些问题辩护人在历次质证和辩护意见中均反复多次指出,在今天法庭质证时也就主要问题做了说明,请合议庭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辩护人认为,认定念斌实施了投毒行为,在证据上至少要能做到(1)、主要作案手段或主要情节上有相应的证据支持;(2)指控的犯罪手段能够发生相应的犯罪后果;(3)对证据的解释科学、合理。如果这三点做不到,本案就是一个经不起推敲和检验的“豆腐渣”案,对念斌定罪判刑就是“草菅人命”。辩护人仅就以下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一)水壶没有毒物,指控“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是错误的
公诉机关指控念斌“从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入氟乙酸盐鼠药”导致丁、陈两家多人中毒。这就意味着,水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认定念斌采用“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的重要物证。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检验机关在检验这把水壶时具有如下几个条件:
(1)念斌从丁家水壶嘴内投入的毒物,是本案最原始的、浓度最高的毒物,水壶嘴则是流经这最高浓度毒物的地方;
(2)水壶嘴及水壶的内壁布满了厚厚的水垢,毒物从水壶嘴进入水壶后,这把水壶始终没有进行过清洗;
(3)办理本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的检验机关在检验水壶之前已经从丁云虾家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内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福建省具有相当高灵敏度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毒物的技能。
上述三个条件是侦、控、辩、审四方从不发生争议的条件。如果对念斌“从水壶嘴内投毒”的指控成立,则丁家水壶内尤其是水壶嘴内必然能够检验出毒物。
然而,这个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耗尽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检验机关能从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里找出毒物,却不能从布满厚厚水垢、从未刷洗过的水壶里发现任何毒物!
这一结果本身就旗帜鲜明地说明了一切,“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根本就不成立!
当应当出现的结果没有出现时,公、检、法机关是不是首先要反思这样的“假说”出现了错误?是不是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到真正的原因?
其实,本案中毒结果与水壶无关的证据在本案侦查一开始就已经暴露出来,并且在其后的审理中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反映出来,证人念其东、念保龙等人的证言、本案侦查员隐匿起来的陈炎娇三份关键证言、丁云虾吃了用水壶水制作的稀饭不中毒……
公、检、法却对如此重大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一意孤行,是为什么?
(二)中毒结果与指控完全背道而驰
侦查和公诉机关指称,丁、陈两家人吃了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鱿鱼和稀饭而发生中毒。可是,以下三个条件是本案中侦、控、辩、审四方不争的基本事实:
(1)陈炎娇焯鱿鱼和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是指控念斌投入毒物的同一把壶里的水;
(2)氟乙酸盐具有“溶于水,不溶于酯类”的特性。用含有氟乙酸盐物质的水煮稀饭,稀饭中氟乙酸盐的含量远比鱿鱼中的毒物高的多,因为鱿鱼含有酯类,焯鱿鱼的水又被控干。
(3)案发当晚,俞攀、俞涵、俞悦、丁云虾均吃了丁家稀饭,其中俞攀、俞悦、俞涵各吃一碗,丁云虾吃半碗多。陈炎娇、念福珠没有吃丁家稀饭。
如果指控成立,出现的结果应当是:无论吃稀饭还是吃鱿鱼都会出现中毒症状,并且吃了稀饭的中毒重,吃了鱿鱼的中毒轻。可是,实际的结果于此相反,单独吃稀饭的人没有中毒,吃鱿鱼多的中毒深,吃鱿鱼少的中毒轻。
这样的事实也在默默无声地向世人呼喊,以上人员中毒与水壶里的水无关。
张燕生律师
(三)没有任何痕迹和实物证据支持控方的指控
购买氟乙酸盐鼠药、将鼠药存放在电话柜抽屉里、投放到货架上、吹落到地面上、在餐桌上调制鼠药、用沾染氟乙酸盐物质的双手打开店铺房门潜入丁家厨房、通过水壶嘴倒入丁家水壶、将毒液滴落到煤炉上、地面上、将留有氟乙酸盐鼠药残存物的矿泉水瓶子扔到垃圾筐内,环卫工人收走垃圾,矿泉水瓶子被废品回收……这是办案人员为念斌圈定出的作案行走路线和一系列的作案手段。
可是,至今侦查和公诉机关尚未提供念斌对这么多物证进行“灭迹”的证据,更未提供念斌具有能让这些微量物证不翼而飞的“超能量”证据。根据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技术手段,哪怕500亿分之一克大小的一个颗粒也是可以发现的。
办案人员可能会拿出福州市公安局所做的门把、水壶里的水、高压锅里检出毒物的检验报告进行反驳,可是,恰恰是这三项“物证”的检验报告,暴露出如下更为严重的问题。
二、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
(一)本案可能有人造假案
1、侦查员翁其峰涉嫌对念斌实施刑讯逼供
案件发生后,当平潭县公安局展开对案件调查的时候,本案的侦查人员翁其峰涉嫌对念斌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非法获取念斌的有罪供述。然而,他们在向法庭提交对念斌审讯的录像时,却暗中将审讯录像进行剪辑拼接,然后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公安部对另一个同名的录像带所做的鉴定结论送到法庭,意图掩盖其刑讯逼供的真相。
念斌多次指证翁其峰对其刑讯逼供。从下表可以得到印证:
日期 |
审讯内容及念斌供述 |
审讯人 |
备注 |
2006.7.28 |
询问昨天活动情况,看到了什么情况,询问陈玉钦的情况 |
林希松、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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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7 |
去卫生间情况 |
林希松、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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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7 |
查询何人到店里玩 |
林孔勇、林希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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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8中午 |
念斌从不招供到招供。 |
高毅、翁其峰
丁元华(注:翁其峰开始介入) |
念斌称:翁其峰对其刑讯逼供,并“指引”其说是从水壶中投入老鼠药 |
2006.8.8晚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高毅、翁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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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8夜间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翁其峰、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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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翁其峰、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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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翁其峰、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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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翁其峰、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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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0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翁其峰、林孔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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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8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林一兵、翁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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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5 |
继续供述有罪并完善作案手段 |
翁其峰、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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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翁其峰涉嫌隐匿、伪造证据
侦查员翁其峰在介入侦查的第一天(2006年7月28日),即亲自向本案关键证人陈炎娇和丁云虾调查,在制作鱿鱼和稀饭所使用的水源上,陈炎娇称“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而丁云虾则在当时就一口咬定是“水壶里的水”。
做为案件的承办人翁其峰当发现丁、陈二人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时,根据职业操守,最起码应当深入追查矛盾或将这一可疑情况上报公安局领导,但翁其峰却选择了隐瞒,将陈炎娇坚称“用得时红塑料桶里的水”的三份证言隐匿起来。
然后,在7月31日再次向陈炎娇询问时,翁其峰装做若无其事,直接在陈炎娇的笔录中写明鱿鱼和稀饭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而对被其隐匿起来的三份证词只字不提,让人看上去陈炎娇这份7月31日的证言完全是“第一次”的询问笔录。
此种隐匿与造假,让人不仅难以发现陈炎娇这位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还会对“念斌从水壶里投毒”这一命题产生“内心确信”。
发现此种隐匿与造假之后,辩护人将7月28日案发之后到念斌8月7日被抓之前的全部证人证言拿出来进行比对,又发现了怪事:当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在追查鱿鱼时,翁其峰却已“先行”对水壶进行了调查。这怎么可能?
而且,这些令人倍感蹊跷的询问笔录的记录者无一例外的都出自翁其峰之手!见下表:
日期 |
被询问人 |
询问内容 |
询问人/记录人 |
备注 |
2006.7.28 |
陈炎娇 |
陈炎娇陈述:当晚制作鱿鱼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 |
施恭文/翁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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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
2006.7.28 |
陈炎娇 |
陈炎娇陈述:当晚制作鱿鱼用红塑料桶里的水,丁用红塑料桶里的水煮稀饭 |
翁其峰/王亚辉 |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
2006.7.30 |
陈炎娇 |
询问炒鱿鱼和邻居陈玉钦情况。 |
翁其峰/施恭文 |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
2006.7.31 |
陈炎娇 |
陈炎娇陈述:用水壶里的水捞鱿鱼,云霞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 |
施恭文/翁其峰 |
笔录附卷。
且看上去貌似第一份询问笔录,对前后用水情况所出现的矛盾只字不提。 |
2006.7.28 |
丁云虾 |
吃半碗稀饭,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 |
林兵/翁其峰 |
笔录附卷 |
2006.7.29至7.31 |
丁云虾 |
这三天之内的证词缺失 |
? |
是否又被翁其峰隐匿? |
2006.8.01 |
丁云虾 |
查鱿鱼,未查煮稀饭及水壶 |
施恭文/福州市公安局陈燕彬 |
笔录附卷 |
2006.8.07 |
丁云虾 |
查鱿鱼,未查煮稀饭及水壶 |
施恭文/福州市公安局陈燕彬 |
笔录附卷 |
2006.7.31 |
俞涵 |
吃稀饭 |
施恭文/翁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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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附卷 |
2006.8.01 |
俞涵 |
查吃鱿鱼,未查稀饭 |
市局俞涛/福州市公安局陈楠 |
笔录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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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翁其峰在本案关键证人的关键证词中涉嫌造假。
(二)、与认定念斌投毒有关的鉴定结论全部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1、伪“鉴定结论”
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是最先将侦查目标转向念斌的第一个“伪鉴定结论”。该《分析意见书》的检材是从念斌食杂店通往丁家厨房的门外侧拧下来的。所谓的“鉴定结论”居然是:“氟乙酸盐主要离子碎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这,实际上是检验人员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和推断。因此,该《分析意见书》实际上是一个“伪证据”、“非法证据”,应该坚决地排除。
辩护人还特别注意到,该《分析意见书》的检材上,再一次出现了“翁其峰”的名字。原来,这个检材——门把,是翁其峰在2006年7月31日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的。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翁其峰隐匿证据、并在7月31日重新向陈炎娇制作询问笔录以及先行调查水壶的情形,并让我们不得不怀疑,翁其峰是否早已策划好“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作案”的设想?
再结合翁其峰2011年7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称:“出具《分析意见书》的目的只是为侦查员侦查提供方向”,我们不得不再一次质疑:翁其峰亲自将“门把”送往福州检验时,与检验人员沟通了什么?《分析意见书》出来后,平潭县公安局的确将侦查方向转向了念斌,这难道仅仅是巧合?
将翁其峰的全部作为汇总起来也许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请看下表:
日期 |
办案人 |
内容 |
备注 |
2006.07.28 |
翁其峰/
王?辉 |
向陈炎娇调查,陈证实鱿鱼和稀饭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 |
翁其峰事后将该证词隐匿 |
2006.07.28
23时-次日2时30份 |
施恭文/翁其峰 |
再次向陈炎娇调查:证实鱿鱼和杂鱼都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 |
翁其峰事后将该证词隐匿 |
2006.07.28 |
林兵/翁其峰 |
向丁云虾调查,笔录为:稀饭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 |
翁其峰在当日便知最关键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
2006.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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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当日,在现场提取了五项物品:1、呕吐物、2、铁锅、3、门把、4、水壶、5、高压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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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作为侦查员参加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报告出具的日期是2006.8.2 |
2006.07.31 |
施恭文/翁其峰 |
向陈炎娇调查,陈的证词直接变为“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 |
对陈炎娇证词的重大变化没有任何调查和询问 |
2006.07.31 |
翁其峰、林茂峰 |
向福州市公安局送检念斌食杂店门外的“门把” |
出具“倾向于认定有毒”的分析意见。 |
2006.8.7至8.8 |
翁其峰等 |
对念斌刑讯逼供,获取念斌有罪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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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
林茂峰、陈秋星 |
再次到现场提取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并将水壶里的水和7月28日提取的高压锅送检,检出毒物。 |
林、陈2009年做证称:领导让送检。(此时翁其峰已升为中队长)。 |
公孙雪律师
2、检材非法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化(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中认定“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这是本案唯一一份与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有关的鉴定证据。然而这份证据所使用的两个检材均存在严重问题:
(1)检材“高压锅”。
用高压锅煮的稀饭没有毒,高压锅却检出毒物,这是为什么?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高压锅已经于7月28日提取,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及时送检,偏要等到念斌招供后的8月9日才与水壶里的水一并送检?从7月28日到8月9日,长达13天的时间里,这个高压锅经历了什么?这13天当中,高压锅由谁保管?如何保管?保管在何处?是否登记?是否有人接触?是否与其他物品混放?是否受到污染?
(2)检材“水壶里的水”
水壶没有检验出毒物,水壶里的水却检出毒物,这是为什么?当辩护人对此提出质疑时,没有想到,却牵出了更多的问题:
首先,水壶是何时提取的?
现场勘查显示水壶提取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但到了2009年2月19日,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水壶是2006年8月8日提取的,2011年7月13日平潭县公安局又出具《情况说明》称水壶是2006年8月9日提取的。水壶到底是何时提取的?
其次,水壶里的水是如何提取的?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水壶是7月28日提取的,不仅有现场勘查笔录为证,还有拍摄日期为7月28日的照片为证。从当日拍摄的水壶照片中,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把水壶里面是空的,水壶里没有水(详见辩护人2009年12月16出具的补充质证意见)。但平潭县公安局做“侦查实验”,并聘请摄影专家出具说明,证明该照片中的“水壶”里面有水。
辩护人权且放下现场提取的“水壶里是否有水”的争论,假定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实验真实。那么,请平潭县公安局回答:从7月28日提取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到8月9日向福州市局送检,这13天当中,你们如何保管水壶里的水?是留在水壶里保管的?还是放在其他容器里保管的?如果是留在水壶里保管的,那么水壶放在什么地方?由什么人经手?又是什么时候经谁的手将水壶里的水送往福州?如果是放在其他容器里,那么,谁经手将水倒出?容器是否经过检验?谁能确保水没有受到污染?为什么把水倒出后不及时送往福州检验?如果你们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正确、侦查实验真实,那么你们在8月8日、8月9日提取的水壶必假,你们为什么要说假话?做假证?
公安部对侦查机关提取物证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要求,物证的提取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登记造册,专门管理,专门运输,而本案用于认定念斌有罪的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证据“水壶里的水”却是被公安人员糊里糊涂提取,糊里糊涂弄去检验。
高压锅是饭里没毒锅里有毒,而水壶则是壶里没毒水里有毒!这两个要念斌命的证据,竟然是被侦查人员如此荒唐提取和送检的!而福州市公安局又根据这两个如此莫名其妙“提取”和糊里糊涂“送检”的检材所做出了(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法院又将这份检验报告当作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的重要证据作出死刑判决!
由于这两个检材在提取和送检的程序中存在着违法和来历不明的严重问题,因此,福州市公安局(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必须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本案大量事实没有查清,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本案还给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的疑问:
1、丁、陈两家人当日所吃鱿鱼是鱼饲料,这些鱼饲料本身是否受到毒物的污染没有进行深入的追查。特别是在本案发生前的三个月,平潭已经发生过数十人食用鱿鱼发生中毒的事件,而该次鱿鱼中毒事件被确定是化学物质中毒。这两次的鱿鱼中毒事件是否具有相同的原因?本案并没有查清;
2、鱿鱼是俞兆发装在塑料袋内送到丁家的,该塑料袋是否被污染?侦查机关并没有进行追查和检验;
3、念福珠切鱿鱼时俞涵递给其一个咸食盒,该咸食盒是否被污染?侦查机关没有进行追查和检验;
4、2006年7月28日下午14点,陈炎娇捞好鱿鱼后,将鱿鱼放置在一个大碗里,上面用一个白色碟子盖上,但到下午4点多钟念福珠切鱿鱼时发现,鱿鱼暴露在大碗里,上面并没有白色的碟子盖着,白色碟子被何人所动?侦查机关并没有进行深入追查;
5、2006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12岁男孩巫先勇曾进入陈炎娇厨房,从盖着白色碟子的鱿鱼碗旁边经过。这一时刻丁、陈两家人都在睡觉,巫先勇进入厨房看到了什么?做了什么?他的母亲陈玉钦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时,曾经晕倒在地,陈玉钦为什么如此紧张?这一系列的问题侦查机关并没有深入追查;
6、案发当晚丁家吃的是白米稀饭,配辣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当晚,稀饭和鱿鱼已经吃完,但酱油煮杂鱼并没有吃完。那么,侦查机关是否对杂鱼的残羹进行提取和检验?如果没有提取为什么不提取?如果提取了检验结果如何?当晚稀饭和鱿鱼都用的是水壶里的水,那么酱油煮杂鱼用的也是水壶里的水吗?如果也用的是水壶里的水,为什么酱油煮杂鱼没有毒?如果没有用水壶里的水,为什么偏偏留下实物证据的杂鱼不用水壶里的水?没有实物的饭菜却用水壶里的水?
酱油煮杂鱼的制作方法对本案非常重要,但侦查人员尤其是翁其峰为何对此只字不提?不查不问?
7、丁云虾家用煤炉烧水,是为了节约煤气。平日里,煤炉上的水壶总是被用来用去,喝水、做饭用的都是煤炉上水壶里的热水。当侦查机关锁定是念斌在27日凌晨1点“从水壶里投毒”之后,那么,从凌晨1点到下午14点“捞鱿鱼”之间的14个小时,水壶使用情况就该是侦查的重点。然而,蹊跷的是,平潭县公安局尤其是早在7月28日就已“察觉”并“预料”水壶有问题的翁其峰,却偏偏对这把“有毒”的水壶的使用情况不闻不问,这是为什么?丁家一家三口人平时用来用去的水,偏偏在这14个小时内不吃、不喝、不用!不仅不吃、不喝、不用,还眼见着水壶在燃烧的煤炉上哗哗烧开却不管不顾,这可能吗?
8、水壶内外没有检出毒物,从根本上颠覆了念斌从水壶内投毒的作案手段,侦查机关为什么不继续进行排查?13天之后,侦查人员为什么重新提取“水壶里的水”,并从水里检出了毒物?
9、卖鼠药的老人杨云炎不仅年龄、外貌等特征与念斌供述完全不符,甚至在其制作鼠药的家里也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鼠药,这是为什么?杨云炎的鼠药工具上有着明显的红色警戒色,与本案所描述的事实并不相符。辩护人多次要求对杨云炎的鼠药工具和死者的胃内容或铁锅上的氟乙酸盐进行同源鉴定,多次要求检验机关出示两者质谱图由第三方的毒物专家进行比对,检验机关为何拒绝?
10、平潭县公安局提取物证和扣押物品不登记、不造清单。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大大小小物品达150多件物品,用卡车拉到福州进行检验,但这些物品却完全没有登记造册,仅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了与念斌犯罪有关的5项物品。该种做法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的有关规定,并给本案在后来的调查中带来了诸多的困难。这一切,又是为什么?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历五年的查询,真相已经逐步浮出水面。如果上述辩护意见篇幅过长,辩护人还可以概括为两句话:1、按照指控应当出现的“罪证”一个都没有出现,表明指控错误;2、不该出现的“罪证”却出现了,可这些能与念斌挂钩的全部“罪证”——门把、水壶里的水、高压锅,以及念斌的供述,无一例外地存在着重大问题和人为造假的嫌疑!
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翁其峰在办理念斌案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警察职业道德和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指控“念斌有罪”的主线上,证据支离破碎;另一条主线也同时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不能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坚固的链条,无法推翻。这一切无不证明,念斌没有投毒!
死去的孩子应该得到申冤,但决不能拿无辜的生命当“替罪羊”!我们相信,在翁其峰、丁云虾和陈炎娇的内心,还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秘密,只要下力气深查,一定能水落石出。
念斌案已经是第三次在福州中院审理,前两次均是死刑。合议庭已经换了三拨,合议庭背后的庭长、院长、审委会的原班人马都还在。我深信,念斌案件的难点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法官能否凭借正义与勇气承认自己的错误!
尽管如此,辩护人仍然对法庭抱有一丝的期望,盼望着法庭能对念斌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对一个受到冤屈的人来说,迟来的正义也同样弥足珍贵。
辩护人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附后,是本辩护词的组成部分。
辩护人:张燕生 公孙雪
2011年9月7日
辩护词文字略有压缩
律师对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8a21a1c10100y4s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