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许多商业银行将票据贴现业务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增加盈利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促进了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迅猛发展。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个别承兑行无视结算纪律,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形成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逾期,给贴现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贴现行如何依法要求赔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逾期天数计算 贴现行一般以邮政特快专递提前3-5日委托收款,票据到期日前付款行即可收到票据。按照《票据法》第54条的规定,付款行应于票据到期日当日足额付款,付款行无故不于当日付款,即构成付款逾期。
如果贴现行能够确定付款日期,逾期天数为票据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天数。票据到期日遇节假日,扣除节假日天数。例如:同系统的划款一般采用实时汇兑的方式,贴现行基本上可判断付款日期,即可按该方式计算逾期天数。
但在许多情况下,贴现行不能确定付款日期,因此逾期天数不能按上述方式计算。实务中,可考虑节假日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划款在途期限等因素,以票款收到日为基准倒算。逾期天数等于票款收到日距票据到期日的天数减划款在途天数,到期日和划款在途期遇节假日,扣除节假日天数。
贴现行未提前委托收款的,付款人见票日在票据到期日后,计算逾期天数还应当考虑贴现行邮寄票据的在途天数。当然,票据付款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法律法规对计算逾期天数的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故实务中计算逾期天数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工作差错形成逾期的赔偿标准 《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例如应当向甲行划款而错划到了乙行。因工作差错发生付款延误,付款行应当负举证责任。
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形成逾期的赔偿标准 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原则性地规定了要按规定对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明确规定,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结算资金,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贴现行积极索赔,敦促付款行增强支付结算意识 付款行逾期支付票款无疑造成了贴现行的资金损失,应当主动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弥补贴现行的损失。但目前主动支付逾期赔偿金的付款行很少,贴现行的索赔意识也不强,许多贴现行认为:逾期赔偿金额不大,追索成本高,又都是银行系统,甚至是同一个法人,索要赔偿金怕影响行际关系,更有甚者认为晚付几天款也很正常,不积极要求赔偿,贴现行怠于索赔进一步助长了一些付款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侥幸心理。
如果每一个贴现行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索赔,使付款行认识到不及时支付票款就有可能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促使付款行增强支付结算意识,按时
支付票款,以严肃支付结算纪律,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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