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打工夫妻因性格不合闹离婚,丈夫竟向妻子索要40万元青春损失费,协商不果,只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在法院的调解下,丈夫终于同意放弃40万的青春损失费。
妻子说:“我找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
陶某诉称,要是黎某坚持要青春损失费,那么她的青春账找谁算呢?原、被告由于缺乏婚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吵闹,夫妻感情难以沟通。由于打工的关系,两人离多聚少,互不相让的“冷战”状态也导致了两人的分居。现在双方分居已近两年。
丈夫说:“不给我40万青春损失费,别想离婚”
黎某辩称,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只是因为家庭琐事的争吵而闹的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要离婚就必须支付4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法院说:“这已经是‘死亡婚姻’,青春损失费的要求不合理”
8月8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根据当事双方名存实亡的“死亡婚姻”,且是陶某第二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从维持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出发着手对离婚进行调解。针对黎某索要40万青春损失费这一要求,法官从夫妻双方打工的经济条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对子女健康成长三个方面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黎某愿意放弃4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陶某自愿支付4000元给黎某作为经济帮助。黎某、陶某同时就离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等细节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下民事调解书。
在婚姻或其他案件中,是否适合提出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这一类的诉请呢?对于具体的问题还是需要咨询相关方面的法律专家。(法帮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