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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业务总结

【发布时间:2013/9/12 8:06:09】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2009年1至12月份,本站共受托处理婚姻家庭类业务30件。其中离婚纠纷25件,遗产继承纠纷3件,撤销婚姻登记1件,申请确认国外判决效力1件。前述25起离婚案件中有6件具有涉外因素,涉及新加坡、美国、韩国、德国、加拿大、香港。离婚纠纷案件占本站处理的婚姻家庭类业务的83%,其中涉外离婚案件又占离婚案件24%。就地域来分析,沈阳市本地占总数的86.7%,辽宁省内其他市县占总数的13.3%。

通过这30件婚姻家庭类业务的代理和接受数以百计的咨询,我省(主要是沈阳市)婚姻纠纷案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离婚案件仍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占大头,离婚原因多为婚外情或者与此相关,其次是房产。

数年来,各地离婚案件的增无减,沈阳也不例外。虽然笔者手头没有具体数据,但是,从自已代理的案件和咨询者数量上看,这个判断十有八九是准确的。笔者办理的30件家庭类案件中,就有高达25起是离婚案件,可见,离婚案件仍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重头。

在这25起离婚案件当中,其中当事人以婚外情、与婚外异性有不当交往原因提起诉讼的案件有15起,经法院查实的仅3起,其余均是当事人当庭陈述。这一方面说明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但同时也说明,对于婚外情举证是比较困难的。由于我们国家法院在审理当中要求的比较严格,而这种行为又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难以被另一方发现,同时,即使发现了也很难取得相应的证据。在咨询中,有的人就讲报案没人理,打闹录音又怕侵犯人权,你说怎么办吧。曾有一男士找私家侦探北上黑龙江调查取证,花费近万元,结果最终法庭没有采纳。

位居第二位的离婚原因一般与房屋相关。比如:有的是因为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不同意写子女名,一方对此有意见;有的是购买房屋后因为各种原因而未写自已名字,导致另一方对此不理解;有的是父母答应给子女购买房屋,而后又让子女自已承担债务,另一方认为受欺骗;还有虽是一方购买房屋,但写在自已的姐妹名下,导致夫或妻一方对此有意见,最后发展为分居等等。可见,房子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不可小视。

位列第三位的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和,分居时间太长。也有不少性格不和不得不离的情况。比如有对夫妻,二人都挺优秀,但到一起就吵架,对生活、处世、教子等难有共同语言,最后发展到分居,时间一长再难到一起。另外,由于一方出国分居时间长,二人生活习性均有变化,这种情况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大有人在。

二、一些新奇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开始出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者过半。

以往的离婚案件主要原因一般为感情、房产、性格生活观念不同等。而在今年的咨询和办理此类业务中发现有以下几种笔者认为比较新的情况:一是网络,特别是QQ聊天引发,一类是私下见面,最终红杏出墙一发而不可收最终分手。另一类是利用网络视频聊天,在视频中有出格行为,被另一方发现,而引发矛盾。再有一类就是一方沉迷于网络,比如有位先生,只要一天与电脑为伴,哪怕每餐以方便面充饥也视为最为幸福的事情,结果由于其对妻子冷淡,女方提出离婚。二是,因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也有发生。

从所代理的案件看,原告多为女性。这些女性一般有较高文化水平,工作收入偏高,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上。她们看重的是家庭生活的质量,当丈夫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时,她们敢于主动提出分手,并对男方是否给付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方面没有太多要求。看来,男女平等在离婚方面有所体现。

三、涉外离婚案件占一定比例。不为爱情和婚姻而结合的婚姻,结时容易离时难。

从一年的工作来看,此类事务有所增多,原因多是信息社会联系方便,以及社会流动频繁,国人眼界放宽,普通人选择配偶已不限于本国。涉外离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为中国人,一方出国在外而离,另一种是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而离。前一种情况,多为一方出国数年,双方天各一方,长时间缺乏沟通,国外一方思维生活习惯改变或者在国外交了异性朋友。笔者的感受是,要不两人一起出去,要不就都不出去,一方国内一方国外对家庭建设没有好处,弄不好就得分手。后一种情况是,中国女人和外国男人结婚,这里边不排除真正的爱情,但的确有的是为了达到出国或者是获得某种利益而为,也有的是兼而有之。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没能出国,那所带来的必然是女方的苦苦等待。时间一长没有希望了,女方提出离婚,但这时男方已经难以联系到了,按照我国法律处理没有个三两年恐怕难以解决。还有的是通过中介认识的,为了办理结婚可能还支付了相当高昂的费用,现在离婚又耗时费力,得不偿失,大把的钞票打了水漂。

四、非亲生子女与非亲生父母之间,当一方父母重病、去逝事非多。

父母双方在世时,少不了与非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磕磕碰碰。而当一方父母重病或者去逝后则容易引发是是非非。有的是一方生病,另一方无法照顾引起子女不满,接着双方子女介入,引发矛盾,轻则打闹,重则离婚。当一方去逝后,因未留遗嘱,非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很快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五、离婚心态各异,总体上是越来越轻松。理性对待者多,死缠乱打者寡。

在过去,离婚当事人之间不是悲悲切切就是号啕大哭,而当前这种情况较少。几乎都是心情平静,冷静陈述,理性更多。这说明人们基本上能够接受离婚给自已和家庭带来的影响,知道情已逝,难挽回,哭天哭地不如自已争气。

六、财产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

目前夫妻离婚不仅有房、有车,有的还有股票、商铺、工厂、公司,有的部分是婚前的,有的部分又是婚后的,还有的与亲属之间往来频繁等等。有的夫妻结了离,离了结,协议不清关系复杂,有的不仅本地有财产,异地也有财产,不仅国内有财产,国外也有财产。这给法律服务者和审判者也带来了不少困惑。

七、八O后真真假假的爱情悲景剧,越来越让人难琢磨。

八O后,是社会上对出生于八十年代的青年的一个代称,报载他们这些年轻人有自已的独特个性和思维方式。这个特点也体现在婚姻方面。笔者今年代理的两起案件就很有意思。一个是,二人长期相处,感情不错,但是,由于性格不同,加之双方父母的介入,让二人心理上产生变化。一方认为对方不重视其感受,进尔提出离婚,十分坚决,并要求速办。好不容易调解结果下达,准予离婚,并确定数日后搬所分家具。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委托人打来电话,称两人再次沟通旧情难忘,称其后悔,能不能把判决书送回去?另一个是,双方经法院一审判决后,二人几乎是手挽手出去吃饭了,还要带上笔者,笔者只好尴尬的婉拒,看来这儿二位心情不错。

八、请律师的越来越多,不请律师的没有减少。

由于当事人工作繁忙无暇亲自处理,或者由于法律关系复杂,财产较多,许多当事人选择了请律师打理类似事务。也有的是不愿意和对方多打照面而委托律师处理。所以,经常出现的是双方出庭时,双方律师到场,各自发表观点后,法庭居中调解或者裁决,相对来说较为顺畅,必要时律师在调解当中也会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也有一部分,认为法律关系简单自已上场,结果多数顺利解决,少数造成判决不公,引起上诉,笔者今年代理过三起一审没有律师代理或者非专业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于一审当事人轻视法官把关不严导致败诉,一例公有住房使用权分割案,一例是将共有房产被定性为个人房产案,一例是一审认定房屋价格偏低。笔者代理后,虽然最终结果令人满意,但毕竟增加的讼累。在此,笔者建议,虽然近几年人们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所提高,但打官司毕竟是比较“专业”的事,不是说有理就合法。因此,凡遇涉法问题事先咨询一下,或者请有经验的律师代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切勿轻视。(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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