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贺芬与被告覃杰离婚。
原告贺芬与被告覃杰于2002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3年至2010期间在桂林租房共同生活,后于2011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生活上不能勤俭持家,特别是原告在生活中注重消费而不懂得积蓄,双方婚后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原告因不满意与被告的婚姻生活,于2012年2月开始离开租住房与被告分居。2013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认为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的打工收入被全部花掉,自己已经一无所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被告提出赔偿损失是无理要求,双方因此未能协议离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覃杰应诉后称,自己是一个农民工,一直在外打工,与原告生活期间用完了其辛苦钱,要求原告赔偿20000元。原告在生活上追求高消费,被告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方式。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但如果原告同意还一部分钱给被告就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贺芬与被告覃杰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消费观念、人生观的差异,影响了夫妻感情。由于感情裂痕的加大,且不满意与被告的婚姻生活,原告与被告分居并在分居一段时间后提出离婚。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没有为挽回婚姻努力,且同意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未表达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本案经调解和好未果,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贺芬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