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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互换身份证结婚 “四角关系”错位难纠正

【发布时间:2013/11/14 10:52:23】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18年前,哥哥错拿了弟弟的身份证,与女友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弟弟结婚时图省事遂用哥哥的身份证与恋爱对象登记结婚。因互换身份证登记结婚,没想到因此牵出连串的家庭尴尬。兄弟俩经历了长达18年的身份证“换脸”、结婚证 “换妻”、甚至是出生证“换儿子”之后,近日,两兄弟分别起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纠正因身份证互换登记结婚带来的错乱家庭关系。
 
  两原告系兄弟关系,刘小明为弟弟,刘大明为哥哥。哥哥刘大明在1995年与恋爱对象荣琪办理结婚登记时,错拿了弟弟的身份证进行登记。1997年弟弟刘小明欲与恋爱对象李凤结婚,因哥哥已经使用自己的身份与她人结婚,自己图省事,遂用哥哥的身份、姓名与恋爱对象李凤结婚。在法律上刘小明与荣琪为夫妻关系,刘大明与李凤为夫妻关系,而实际上刘大明与荣琪对外以夫妻关系生活并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刘小明与李凤对外以夫妻关系生活并育有一男孩。婚后两对夫妇各自生活,相安无事。但法律上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尤其是小孩出生后,颠倒的婚姻关系给各方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均认为在两个婚姻关系中,法律上的结婚登记人并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两个婚姻关系应均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案子中的原告、被告并无缔结婚姻之意,其外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法定有效婚姻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宜到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在法院耐心释法后,两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审查后准予其撤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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