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需谨慎,为“家”付出应多留证据,以免分手时落得人财两空。5月2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被告何小亮支付原告谢小兰房屋装修款4.2万元。
2011年1月初,谢小兰经人介绍与何小亮相识。同年2月初,双方便按当地乡下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在一起同居生活。起初,小两口的日子还算过的比较美满,2011年6月10日,何小亮在父母的援助下购买了新房。随后,谢小兰为担起“妻子”的重任,也在父母的帮助下主动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全面装修,共花去装修费用8.4万元。
可在新房装修完成后,双方却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双方均感觉越来越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最终,2012年11月初,谢小兰与何小亮因矛盾不可调和而分手。之后,谢小兰向何小亮讨要返还其支付的8.4万元房屋装修款而起纷争,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告谢小兰称所有房屋装修事项均由其一人操办,8.4万元装修费用也由其一人支付,但当法庭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时,谢小兰却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也不能对房屋装修款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而被告何小亮却辩称,房屋装修费用全是由其支付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小兰主张屋装修款是其个人财产支付的,但其提供的装修材料款清单、工人工资等单据均系事后补开,且谢小兰未对其装修款的来源进行合理性解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原告谢小兰对何小亮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的8.4万元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权益。同时,由于房子的装修无法与房屋分离,房屋所有权人何小亮自然也成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小亮支付原告谢小兰房屋装修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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