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交通肇事附带民事一案,原告人有:乙(父)丙(母)、丁(妻)、戊(子)。原告人与被告人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共计135600元,原告人实际收到135000元,余600元系被告人直接支付的有关费用,其将单据直接交于法院。经乙、丙、丁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人先期支付的5000元由丁掌握用于丧事及事故开支4038元,余款962元(现经各方审核有关单据均认可这些开支),加上从法院领回的130000元赔偿款,现待分割的总额为130962元。
二、调解协议约定的总赔偿中包含的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乙2735.8元×19×1/3×90%=16414元;戊2735.8元×15×1/2×90%=18466元。
三、除丧事、事故开支和属每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外,其余被分为四原告人共同享有待分割的赔偿款。该部分为:130963元—(15594元+16414元+18466元)=80488元。
四、将四原告共同享有待分割的赔偿款80488元平均分为五份,乙分得20%计16097.60元;丙分得20%计16097.60元;丁分得20%计16097.60元;戊分得40%计32195.2元。
五、由一至四可见:乙分得31691.6元、丙分得32511.6元,二人合计64203.2元;丁分得16097.6元、戊分得50661.2元,二人合计66758.8元。
六、鉴于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是戊的法定监护人,属戊的应得赔偿款50661.2元由丁代为保管,该款全部用于戊的生活开支和教育培养,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协议经乙、丙、丁签字、捺手印后立即生效,各方均不反悔。
八、乙、丙与丁、戊各给对方写据实际收到各自本协议赔偿款的字据一份,以证实本协议约定赔偿款实际分割完毕。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乙、丙持一份,丁、戊持一份为凭。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