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市第九次党代会和《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能源资源消耗量大,产业结构偏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续。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节能减排的各项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加强宣传,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政务公开,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大力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政府工作的主动性,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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