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为落实国家法律人才发展战略,创立中国律师专业化教育体系而设立的一所二级学院,是我国第一所由部属重点高校组建的律师学院。
可以把房地产法理解为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
(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律师学院成立之初,重磅推出房地产实务 作为律师学院的课程,完全是基于房地产产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市场地位及在律师业务发展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随着国家推出的房地产新政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房地产领域的实务操作必将是我国大部分律师的主要业务,谁抓住了这个主要业务,谁就会赢得商机,获得发展。
无须讳言,房地产律师操作实务即专业又复杂,其中既涉及标的额巨大的诉讼业务,在其涉诉过程中又涉及并涵盖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律师创收的重要来源。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的房地产律师,需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律师团队的合作精神,更需要律师实务的综合素养、律师个人的核心价值和整个律师行业的总体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亦知道,当前国家和各地为平抑居高不下的房价,已采取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规定,并已开始显现其效,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并对律师操作实务提出了新要求,因此研究新问题、适应新要求,在新形势下顾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实在是当前律师专业业务培训的当务之急。
有鉴于此,我们把房地产实务培训和研修作为律师学院的“重头大戏”。围绕房地产操作实务,我们还将推出适应不同要求、对象和层次的房地产实务班、建设工程班、基础设施班等相应的系列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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