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正当程序的内容
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说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第二,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
第三,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
法律程序:即程序法
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第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的重要机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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