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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0/6/30 14:38:58】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财政收入票据包括收费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两类。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财政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一般简称为收费票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付款凭证,是税务执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根本依据。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有关非税收入票据和发票的印制、管理、使用、买卖、销毁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国家规定,收费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即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执收单位收费票据指定印刷单位印制,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执收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指定印刷单位。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并发给收费票据准印资格证书。收费票据印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收费票据,建立收费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保证收费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违反收费票据的印制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上述规定。

  (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未经有权机关指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违法发票印制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上述规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具体表现:

  1、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

  2、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3、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5、不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一)转借财政收入票据是指已按发票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领购(取得)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出发票和收费票据、供其使用的行为。

  (二)串用财政收入票据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不按国家规定使用相应类型的票据,而在财政收入项目、种类上擅自串换使用的行为。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三)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是指按规定领购取得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他人要求,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发票、收费票据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和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一)伪造、变造财政收入票据是指根据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未经省级以上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指定为发票、收费票印制单位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与国家规定使用的发票、收费票据相同类型的票据的行为。

  (二)买卖财政收入票据是指需要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不依照国家对发票、收费票据领购的规定和程序申请领购,而是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取得发票、收费票据,以及已按规定申请领购、拥有发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票、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非法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让、卖出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财政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程序,非法、擅自损毁财政收入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的行为。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是指无权制作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刻制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印)制章是指企业和个人使用伪造、刻制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伪造执收执罚部门使用的收费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2、伪造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监(印)制章的行为;

  3、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五)其他财政收入票据违法行为是指上述所列行为以外的财政收入票据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虚开发票、收费票据的行为等。

  对于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税收收入票据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即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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