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姜锐、王文帅)中国保监会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要求财产险产品的费率和条款须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报批备案,并明确了将产品管理尺度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相衔接。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比较严重。严格条款费率执行,杜绝“报行不一”是此次管理办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办法明确了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新的管理办法还对区域性产品监管方式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此类产品必须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以便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对于共同保险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应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监会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管理办法提高法律责任人任职条件,要求其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管理办法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监管部门以后将结合监管实际,按照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等方面的不同情况,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监管部门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平台及标准产品数据库。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项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商业财产险在内的所有财产险类产品,对以往开发的保险产品的合规性还要进行回溯梳理。新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