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自兴<王自江的监护人>
乙方: 王自成
丙方:
为妥善解决2008年10月27王自成故意伤害王自江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赔偿金额:
乙方向甲方之王自兴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 等其它各类费用共计 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
2.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赔偿金 元。全部支付后必须由甲方签写收条。
3、违约责任:
1、乙方故意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100元)、公证费、律师费。
4、担保条款:丙方为乙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赔偿义务而向甲方提供担保。
5、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时间:
乙方签字: 时间:
丙方签字: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