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家--详细信息
 
律师搜索:      
详细信息
 
人身损害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0/7/1 19:15:41】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原告:高**,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住址:某市某镇某村5号。

  被告:某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宋**,住址: **。

  被告:某市十字河管理所,电话:12345678。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法院判决的事项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写清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

  证据及证据来源

  此 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由原告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2
  原告夏丹,女,汉,1931年3月9日生,住泰顺县新浦乡新兴村外岗。

  委托代理人夏立彬,浙江省泰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钱招泰,男,1961年12月15日生,住址泰顺县新浦乡龙前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255元,请求精神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28103.33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5日中午,被告钱招泰驾驶自行车,从新浦乡潘洋新村驶往新仓方向。12时10分许,被告钱招泰途经潘洋新村小学门口路段,因下坡车速过快左转弯撞伤了站在路边的原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送原告到文成县珊溪医院抢救治疗。因医疗技术问题,文成县珊溪医院不能抢救建议转院治疗,被告见状撒腿就跑。原告于次日被亲属转送闽东医院住院医治。因原告经济拮据,只好于2007年3月22日提前出院,回家休息。出院时,闽东医院建议原告一个月后复查。原告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用23189.13元。经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2007B02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因被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下坡车速过快左转弯撞伤了站在路边的原告,是侵权行为,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4487/365*47=1865.50元,交通费元819元,护理费14487/365*17=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17*15=255元,请求精神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28103.33元。故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丹

  2007年9月1日

资讯搜索
社会与法
· 购物后超过“合理期间”提出质
· 《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索要
·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
· 压一个月发工资?!法院判公司
· 撤销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
· 死者家属索赔157万,只因小狗
· 买房后悔,定金能退吗?
· 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公司擅
专家说法
· 从复星诉SOHO中国案看公司股权
· 2013年29天假期中18天被指从周
·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
·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
· 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
·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 对“以共犯论处”的理解
· 浅析“说理执法”的内涵
· 熊秉元:掀起你的盖头来
热门资讯
· 贪7000万、网游氪金、住10万1
· 警方披露电信诈骗升级版:给自
· 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
· 贵阳837名学生被强迫冒充特警
· 武汉新洲区委书记被查 湖北多
· 海南省工业学校发生集体伤人事
· 河北一镇书记边吃边骂:老百姓
· 中国律师:何去何从?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
最新评论
无标题文档
会员注册  |  在线留言  |  站长简介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衡明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