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