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由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剥夺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因此,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共有5部法律规定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除这些法律以外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设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即使设定了,该行为也是可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