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快速地解决渔业争议,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2003年1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分会内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争议为: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从渔业行业及相关专业中聘请专家担任仲裁员,制定了专门的《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并根据渔业争议的特点,制定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缩短了仲裁程序,降低了渔业争议的仲裁收费。
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2009年8月14日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修订了特别规定,将第四条修改为:“仲裁委员会从渔业行业及相关专业中聘请专家担任仲裁员,并制定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渔业争议的当事人从该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特别规定的这一修订,解决了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在发展上的一个瓶颈,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