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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仲裁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0/7/2 8:14:24】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

二○○三年四月四日中国国际商会通过

              二○○三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便于用仲裁的方式,公正快速地解决渔业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本特别规定适用于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

第三条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从渔业行业及相关专业中聘请专家担任仲裁员,并制定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渔业争议的当事人应从该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第五条 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双方未在此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

第六条 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达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以共同选定或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渔业争议仲裁申请的,应按照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预交仲裁费。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仲裁委员会。


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

(自2003年 5月8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元至10,000元 争议金额的5%
1,000元至10,000元 500元+争议金额10,000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0元至500,000元 3,2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元至1,000,000元 13,2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23,2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5,000,000元以上 仲裁费用(人民币) 83,2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适当收取仲裁员和/或经办秘书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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