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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强险”过渡期的离奇官司

【发布时间:2010/7/2 8:21:56】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江苏商报报道实习生 陈丹丹 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自从新的道路交通法出台之后,“强制三责险”的暂时缺位,却造成了司机们争相“领过”的奇怪现象。而商业三责险只是在机动车有责时,才会按比例赔偿受害人;车主无责时,保险公司不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这样的保险体系,逼得司机要求认定自己“有责”,以便由保险公司为赔偿“买单”。这样的尴尬一直持续到交强险的实施。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13日上午,由于大雾,京沪高速扬州段封路。在扬州收费站附近,发生了一起5车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为此引发4起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诉讼案件。对于承办此案的宝应法院日前做出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责人的看法是“荒诞离奇”。在这起追尾事故中,投保于保险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是停在收费站后的第一辆车,肇事车是第四和第五辆车。大客车没有撞击任何车辆,相反是被撞者,交警认定在此事故中投保于保险公司的第一辆大客车没有责任。然而,4起诉讼一起判决下来,第一辆大客车竟然要承担肇事者在内的损失47万元。这是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施以来的最高额赔偿。

案例点评

不管有没有责任都要赔,哪怕车停在那里,其他车或人自己碰上受伤也要赔,酒后驾车出了事故也要赔——“无过错责任”使车险诉讼激增。2005年,仅上半年,江苏省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比上升140%,诉讼标的额上升210%。意见下发4个月后,江苏12家财险公司赔付近1.4亿元,并以月均3468.49万元的速度增加。为此,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和12家保险公司一直在寻求各种意见反映途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成为保险业内争议最大的热点。当时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依据是新的《道路交通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和地方法规对“三责险”仅有原则条款,江苏省高院的意见具体规定了,无论交通当事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都要赔偿,具体按机动车投保限额进行赔偿,这个额度至少5万。“无过错责任”本来在道交法立法过程中就备受争议,这个具体规定再度刺激了保险业界的神经。财产保险公司经常讨论“三责险”问题,主要的观点是:“三责险”是商业险,不是“强制险”。由于国家当时没有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三责险都是商业险。以国家强制手段干预作为一种市场经营行为的商业险,是错误的。保险专家认为,全国“三责险”执行的赔偿标准各行其是,如上海设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曾办理过上海车辆的理赔案,按责任限额为4万的标准赔付。而江苏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多收费,赔偿的标准却高于其他省份,这样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将埋下巨大的经营风险。由于“三责险”的大面积赔付,保险业内已经出现不冷静情绪,应该客观中立来看待这个问题。立法者保护弱者的初衷是正确的,但是根子问题在于“无过错责任”被放大滥用了,以至于在上述的连环撞车事故中,出现了受害者向肇事者赔钱的离奇现象。因此,保险专家建议“三责险”应根据责任状况,设定赔付限额,或者按比例赔付。自从2006年7月交强险实施后,这样的尴尬终得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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