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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暴雪引发的保险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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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07年1月初,某省发电企业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所属资产,包括厂房、仓库、机器设备等,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保险,B保险公司在派员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后,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保险合同。 2007年1月24日,因A公司所在地区开始出现降雪天气,降雪量为11毫米,积雪深度为9厘米,风速为4级,A公司2间仓库在1月25日夜间受损倒塌。事故发生后,A公司及时向B保险公司报案。 2007年1月27日,B保险公司委托C保险公估公司对A公司仓库受损情况及其原因进行了现场查勘评估。该C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出了本次事故的原因:第一,整个仓库内未加筑墙体进行分隔固定,整体成漏斗状,受风面较大,且构件材质有不同程度的缺陷等,在积雪的压力下,一个节点产生扭曲变形,其他节点受力增加跟着扭曲变形,结果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部倒塌,其中,仓库构件材料缺陷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第二,经过计算,本次降雪造成每平方米的雪压为0.16KN,根据国家标准《GBJ9-8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该地区的每平方米的雪灾雪压为0.20KN,因此,本次降雪未达到“雪灾”标准,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不成立。据此,B保险公司认定A公司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赔偿。而其后,A公司认为B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坚持索赔本次事故的受损金额约70万元人民币(包括仓库损失费用、清理现场费等)。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第一、B保险公司“雪灾”标准的认定是否成立?第二、仓库构件材料存在缺陷能否构成拒赔理由?第三,清理现场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分析: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B保险公司未向A公司说明“雪灾”保险责任是特指“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结合保险法与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理解的规定,本案中的“雪灾”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为“因下雪造成的灾害”,因此,B保险公司应对因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仓库构件材料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失是保单的除外责任,但本次事故是雪灾与仓库构件材质缺陷共同造成的,且雪灾是主要直接原因,因此,B保险公司应对本次事故直接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B保险公司承担。A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清理现场的行为可以视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A公司要求赔偿保险标的损失及清理现场的费用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结果: 保险双方多次争议未果后,经过法律途径,最终在2007年9月法院判定B保险公司对A公司本次事故保险标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49万元人民币。 启示: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保险索赔需要专业的技能。 据国内外经验表明,当保险双方在索赔中产生分歧时,通过专业的第三方协调(例如保险经纪),有利于解决争议,提高索赔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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