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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下班遇车祸 所买险种不获赔

【发布时间:2010/7/2 8:29:55】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业内人士指出,家政公司为多数保姆所购买的不记名团体险可操作性并不强
  44岁的石女士原是深圳市助家家政公司的一名保姆,而现在她已经一年多没有工作了。“没有哪个家庭愿意雇一个残疾人做保姆”,石女士说。2007年的一场车祸打破了她平淡的生活,使她的腿落下了10级伤残,至今走路还一跛一跛的,基本无法工作。一份在原单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曾经给过她一丝安慰和希望,而现在这一希望已经近乎破灭。她与深圳市大部分保姆一样,买的都是这种团体险,而这种险种只保工作时间内的意外伤害,离开工作岗位的所有意外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1 一场车祸
 
  石女士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2006年9月份,石女士到深圳市助家家政公司工作。12月底,石女士被介绍到雇主蔡小姐家工作,公司与蔡小姐签订了半年的服务合同。石女士出具的一份该公司的收款收据上显示,助家家政公司收取雇主输送费300元、介绍费200元、管理费200元、合同履约金200元;另外,保险费100元,即用于为保姆买保险的费用,保姆的保险费由雇主承担已成为业界不成文的规定。
 
  2007年5月4日,石女士打算第二天休息,当晚从雇主家回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石女士每月有2天休息时间。当晚9时30分,石女士在“西丽医院东”公交站台候车时,发生车祸。两辆公交车相撞后,其中一辆车撞到了正在等车的石女士,造成她当场昏倒,右下肢血流不止,后被紧急送往北大深圳医院抢救。记者在北大深圳医院给石女士出具的一份出院证明上看到,车祸后被送往医院时,石女士右髋关节脱位,右股骨头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另外还有脑震荡等症状。2007年9月12日,在经过了4个多月的治疗后,石女士出院,遵医嘱,半年后需重新返院复查。2007年11月17日,因右膝关节反复出现肿痛,石女士重新来到北大医院接受治疗,后于2007年12月19日出院。石女士称,经深圳市蓝天司法所鉴定,已构成轻伤,伤残等级为10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对这一事故进行处理时,认定石女士无责任,而两辆公交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均摊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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