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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10/7/2 9:23:50】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一)

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 ×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

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二)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元/月) ×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①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

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无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 ×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②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

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目前规范各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确定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重要依据。但是因为《解释》规定的还不够详尽、具体,因此有几项赔偿内容不易把握或容易混淆,下面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受害人为无收入人员或者老年人的误工费

1、受害人为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

有劳动能力却无收入人员,通常分为家庭主妇、无业人员两类。受害人为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主妇,虽然在从事家务中没有收入,但其家务也具有经济价值,在其遭受侵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的时候,家庭的生活费用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应给予误工费的赔偿;受害人为无业人员,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致使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故其未来收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家庭主妇可能从事家务劳动已经多年,无业人员也可能已经失业多年,他们往往不能举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另外,对于无业人员而言,也无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可以参照。他们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以如下办法确定:对于家庭主妇,可参照与该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的工作量相同的保姆的收入加以确定;对于无业人员,可以根据该无业人员自身教育素质,参照其无业前最后从事的职业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2、受害人为老年人的误工费

老年人,尤其是在农村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许多仍承包有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无须子女赡养。如果他们因为遭受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其所失利益应当得到赔偿。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在受害前已经依靠子女赡养生活,再主张误工损失的,原则上应予驳回。

二、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计算基数

《解释》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因残疾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以致生活来源丧失或收入减少而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受害人致残后,劳动能力终生受到影响,其应得赔偿,在理论上应计算至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为止。但一次性规定时间过长,又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从而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故《解释》根据已被社会所接受的立法实践,从均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出发,确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显然,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不同,对收入程度的影响也有差异。因此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残疾等级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从而界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计算基数(以下简称残疾赔偿基数)。通说认为,1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一般情况下,5—10级伤残可按一定的递减比例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确定残疾赔偿基数,但不是绝对的、机械的,应综合考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收入减少的影响大小等情况来确定②。

【例】张某,1961年7月20日生,汽车修理工。2006年2月10日,外出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手受伤,2006年3月30日被鉴定为8级伤残。现张某因不再适合从事修理工作,已被迫改行,其收入受到很大影响。

上例,因张某的伤残等级虽然较轻,但已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收入,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就可确定为40%—50%。如果按40%确定,则其残疾赔偿基数即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假定为N,下同)的40%N。

在残疾赔偿金计算问题上,因为理解上的偏差,容易造成如下认识错误(仍以上例说明):

1)、绝对、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以确定残疾赔偿基数:
如上例,因为张某已构成8级伤残,便当然地按1—10级以次递减比例确定他残疾赔偿基数为30%N。

2)、误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残疾赔偿基数比例,理解为赔偿年限的依次递减比例:
如上例,认为张某应得到赔偿年限为:20年×(1-70%)=6年。这种理解是有误的。

2、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的赔偿期限

《解释》第25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年龄增加不满一岁的,是否应当递减?《解释》未作规定。我认为既然《解释》未作规定,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应不作递减。例如受害人满61周岁但不满62周岁(以评定残疾之日为界,因为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减少1年,即应计算19年。

3、三种年龄段下的残疾赔偿金(金额假定为C)计算方法
为方便说明,假定三种年龄段下的其他情形都相同:
张某,2006年2月10日,外出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手受伤,2006年3月30日被鉴定为8级伤残,残疾赔偿基数为40%N。

1、不满60周岁的
【例1】张某,1961年7月20日生:C= 40%N×20

2、60周岁以上,但不满75周岁的
【例2】张某,1940年7月20日生:C= 40%N×[20-(65-60)]

3、75周岁以上的
【例3】张某,1930年7月20日生:C= 10%N④×5

三、被扶养人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解释》第28条改变了以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将被扶养人限定为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它将被扶养人明确界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按照这一规定,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依照我国《婚姻法》⑤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事活动中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规定③,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⑥;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⑦;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另外,还有两种情形虽然《解释》没有规定,但现实中又确会发生:

1、受害人的胎儿出生后,是否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国法律在一些情形中承认胎儿所享有的权利⑧,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院指导性文件中也有具体规定。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9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因此,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出发,胎儿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即只要胎儿为受害人受害时已经孕育,即便其出生在法院判决后,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付其生活费。

2、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或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如何确定其生活费的截止时间
律师认为,应当比照“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计算二十年。因为,如果未成年人患有残疾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抚养人将负有终生抚养义务。也就是说,他们未成年时,应当被抚养,他们满18周岁即成年后,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继续被扶养。因此,只要受害人满18周岁后不可能具备或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则可要求赔偿义务人将成年后的生活费与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一并给付,但计算时间不应超过20年。

3、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已经成年的子女,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后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是否能够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虽然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之前无需对其负担扶养义务,但是由于受害人子女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受害人扶养的情形,已在法院判决之前客观存在,如果法院置之不理,显然不合理。但是,如果该情形在判决之后发生,就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诉讼的,原则上应予驳回。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和起讫时间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方法,应当根据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等级情况界定生活费赔偿计算基数,其确定方法与确定残疾赔偿基数的方法相同,在此不赘述。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按《解释》第28条规定,因被扶养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1、未成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讫时间
从定残之日算起,计算至18周岁。
例:张某,1991年7月20日生,其父于2006年3月30日被确定为8级伤残。则,张某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应从2006年3月30日计算至2009年7月20日,共3年零112天: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
从定残之日算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应计算至其学业终结(结业或者毕业)。
实践中,作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超过20年的情形极为普遍。遇这种情形,赔偿权利人应当可以按照《解释》第32条规定的精神,再主张继续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至10年。

(三)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可理解为,以扶养义务人人数比例分担,但不应该是绝对的、机械的,如在各个扶养人之间经济能力差距甚大时,按照比例分摊就有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做法,应当按照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各个扶养人之间年平均收入比例,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对于“年赔偿总额”的理解,在实务中常常会产生偏差。为方便理解,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两种结果):①于2006年3月30日被确定为8级伤残/②于2006年3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夫妇共生育子女2人(儿子甲,1996年7月20日生,女儿乙,1998年7月20日生)。张父丙,1939年2月20日生,张母丁,1943年2月20日生,二人均需张某赡养,张父母共生育包括张某在内子女3人(均已成年,且经济条件相当)。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或者赔偿年限):
甲:从2006年3月30日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共8年零112天(约合8.31年);
乙:从2006年3月30日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共10年零112天(约合10.31年);
丙,13年(超过67周岁但不满68周岁);
丁,17年(超过63周岁但不满64周岁)。
(假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为E,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为M,丧失劳动能力程度40%,则残疾赔偿基数为40%M)。

★ 扶养费计算年限示意图
甲a b 8.31年㎝
乙a c 10.31年
丙 a d 13年
17年
丁a 8.31年㎝ b 2年 c 2.69年 d 4年 e

1、张某伤残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假定为∑):
1)ab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40%M÷2×2+40%M÷3×2=0.667M,扶养费∑ab=0.667M×8.31=5.54M:
甲:E=40%M÷2⑨×8.31=1.66M;
乙:E=40%M÷2×8.31=1.66M;
丙:E=40%M÷3×8.31=1.11M;
丁:E=40%M÷3×8.31=1.11M;
2)bc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40%M÷2+40%M÷3×2=0.47M ,扶养费∑bc=0.47M×2=0.94M:
乙:E=40%M÷2×2=0.40M;
丙:E=40%M÷3×2=0.27M;
丁:E=40%M÷3×2=0.27M;
3)cd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40%M÷3×2==0.27M,扶养费∑cd=0.27M×2.69=0.72M:
丙:E=40%M÷3×2.69=0.36M;
丁:E=40%M÷3×2.69=0.36M;
4)de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40%M÷3=0.133M,扶养费∑de=0.133×4=0.53M:
丁:E=40%M÷3×4=0.53M;
综上:∑=∑ab+∑bc+∑cd+∑de=7.73M
◆常见错误之一:∑=(M×8.31+M×2+M÷3×2.69+M÷3×4)×40%=5.02M
◇错误原因:虽然已经注意到两个年限段(ab、bc年限段)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M,但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M误解为残疾赔偿基数。
2、张某死亡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
1)ab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M÷2×2+M÷3×2=1.67M,因为已经超M,所以扶养费
∑ab= M×8.31=8.31M:
2)bc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M÷2+M÷3×2=1.17M,因为已经超M,所以扶养费
∑bc= M×2=2M:
3)cd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M÷3×2=0.67M,扶养费∑cd=0.67 M×2.69=1.80M:
丙:E=M÷3×2.69=0.9M;
丁:E=M÷3×2.69=0.9M;
4)de年限段:其中年赔偿总额为M÷3=0.333M,扶养费∑de=0.333 M×4=1.33M:
丁:E=M÷3×4=1.33M;
综上:∑=∑ab+∑bc+∑cd+∑de=13.44M
◆常见错误之二:∑=M÷2×8.31+M÷2×10.31+ M÷3×13+ M÷3×17=19.31M
◇错误原因:未注意到两个年限段年赔偿总额(ab、bc年限段)累计不得超过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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