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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0/7/2 9:36:52】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也称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具体措施。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及其法律依据大致如下:

  (一)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公安机关的专属

  1.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强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也有学者认为强制服兵役属于对行为的强制)。

  3.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强制带离现场。赋予此项强制执行权的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三个法律:一为《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

  1.强制划拨。指执行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内划拨义务人应支付款项的一种强制方法。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上划拨应纳税款的执行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这一强制执行权,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金融(人民银行)、审计、财政机关也享有强制划拨存款的权力。

  2.强制抵缴。指执行机关将扣留的义务人的财产予以变卖,支付其应缴纳款项,以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如《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拍卖或变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应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强制拆除。又分为强制拆除住宅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两种。前者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后者指行政机关责令违章建筑、违法占地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如逾期不履行,由执行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拆除。主要指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

  1.强制许可。《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强制检定。《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3. 强制收兑。外汇管理局有权强制收兑外汇。《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第46条均规定了强制收兑外汇的强制执行手段。如第46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与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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