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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裁与“非国内化”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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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裁与“非国内化”仲裁理论
“非国内化”仲裁理论是近30年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提出和发展起来的。“非国内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仲裁程序的非当地化,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摆脱仲裁地国家法律的适用或控制;二是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的非当地化,即仲裁庭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或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仲裁庭可以不适用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而通过适用国际法、商人法、一般法律原则、合同条款来判定争议的是非曲直。在实践中,已经出现支持和承认国际商事仲裁“非国内化”的动向,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接收“非国内化”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实践在增多。“非国内化”裁决适用《纽约公约》也没有多大法律障碍,存在着依《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非国内化”裁决的实践(注:参见宋航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01页。)。
在线仲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非国内化”仲裁理论。首先,在在线仲裁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程序问题适用提供在线仲裁服务的在线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尽管在线程序规则是结合离线仲裁程序规则和网络技术的特点制订的。其次,许多在线仲裁机构规定实体法首先由当事人选择;没有选择时由仲裁庭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合同条款和网络空间的一般作法或国际贸易惯例。最后,在特别的领域,受法律以外的因素的约束,在线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自觉执行。例如,由Disputes.org、WIPO和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ICANN最先认可的提供在线仲裁服务的三个机构)在线仲裁的域名争议案,其裁决不需要求助于国家法院,因为ICANN UDRP和UDRP服务提供者补充规则是自执行的,域名注册机构与注册者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需要确定仲裁地。
但是,如同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一样,在线仲裁也存在着一些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当在线仲裁庭需要采取临时措施时,到哪里寻求支持和协助?裁决存在撤销事由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随着在线仲裁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实践的增多,当事人不自觉执行裁决的情况必然不少见,另一方当事人到哪里寻求承认和执行?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可能有两种:一是在国家管辖权之外建立一个独立的支持和监督在线仲裁的法律体制;二是否定仲裁的“非国内化”,仍然依赖于国家管辖权。
1965年《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建立了一个排除国内仲裁法适用的体制。根据《华盛顿公约》,当事人提交ICSID仲裁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他们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议;有关裁决的上诉及其它救济均限制在公约范围内,排除了向任何国家进行追诉的可能;裁决的执行独立于任何国内法院的审查。(参见宋航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华盛顿公约》的模式启示我们:能否在国家管辖权之外建立一个独立的支持和监督在线仲裁的法律体制?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争议解决体制遇到了挫折,各国都在苦苦探索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办法,传统的争议解决机构也在革新其技术手段。针对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不断有人呼吁采取全球性措施。但是,任何公约的制订和施行都需要主权国家的协议,国际组织的“示范规则”也只具有任意性。网络空间从缺乏秩序到建立全新的全球统一规则即便可能,也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这是其一。其二,不依赖于国家管辖权而能执行的在线裁决是有限的。第一种方法未免过于理想化了。对于在线仲裁中的上述问题,实际的解决办法仍然是依赖国家管辖权。而仲裁地是连接一个仲裁与特定国家管辖权的纽带,离开了仲裁地的指引,就无法回答上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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